河北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2020年1月1日後)


河北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2020年1月1日後)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2月24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在河北省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改革試點。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法明傳(2019)513號】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適用範圍:全省各級法院受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以及雄安新區法院受理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侵權行為發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後的,適用本方案。

二、適用標準: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統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統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

三、適用時間: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方案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或者進入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該方案。

試點結束時間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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