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和員工一起被抓之後

在紅線遍地、一不小心就會觸犯刑事風險的今日,做員工不容易,做老闆也不容易。


老闆和員工一起被抓,最慘的一般是老闆家屬。因為老闆家屬比較容易受到員工家屬的質疑甚至威脅、恐嚇。須知員工和老闆一起被抓(或者員工為了老闆被抓),最憤恨的往往不是員工本人,最憤恨的是員工家屬,所以員工家屬一定會想要找老闆家屬“救人”,如果員工很快就從看守所裡出來了,那麼員工家屬心態還是不會崩的。


但在案件臨近或進入審查批捕期時或員工被批捕之後,老闆家屬的處境一般都比較危險。因為員工家屬會密切地聯繫老闆家屬,提出自己的要求,一旦老闆家屬給出的答覆讓員工家屬不滿意,員工家屬可能會用類似於“爆料”、打砸店鋪、找老闆的幼年兒女等方式去迫使老闆一家解決他們目前的困境。


有的會找老闆家屬要律師費,有的會找老闆家屬要工資,有的會找老闆家屬要生活費、誤工費甚至兒女學費等等。


在我看來,經濟刑案中的共同犯罪可分為三種基本類型:一是夥伴型共同犯罪,二是加盟型共同犯罪,三是領導型共同犯罪。


夥伴型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關係比較平等,獲利也比較均衡或者不顯著失衡,一般來說出事了也是大難臨頭各自飛,但對彼此的義務也不重;加盟型共同犯罪,典型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存在“金字塔”結構的犯罪,但沒有一個實體(譬如一家公司)去支撐這類犯罪,不存在僱傭關係,一般出事了也是各顧各的;領導型共同犯罪,一般而言存在僱傭關係,系老闆和員工共同犯罪,利益的大頭歸屬於老闆,但有時員工也會得到提成(但在部分案件中是否有提成並非構成犯罪的關鍵)。


所以假設是同一個罪名,有三個案件,分屬於這三類共同犯罪,夥伴型共同犯罪中積極參與者的分得利益的比例可能較少,但對其他人的義務低;加盟型共同犯罪中金字塔頂端的人獲得的利潤非常可觀,但對其他人的義務低;領導型共同犯罪由於有運營成本和人力成本,刨除這些成本之後所獲得利潤一般就不太高,但由於存在僱傭關係,對其他人負有的道德義務比較重。


因此傳銷案件高發是符合犯罪行為的邏輯的,因為“洗腦”所獲得的利益太大了,負擔又很小,每個人自動發展下線,上層就會省心很多。這也足以說明,為什麼大量的傳銷公司是“空殼公司”。因為老闆其實需要很多下線,但並不需要很多員工,而且他們的員工看起來是“員工”,但他們可能認為那只是“下線”。


員工和下線的區別,有時只在於老闆一念之間。


依據上述分析還可得出兩個結論:


一是那種全公司一起涉嫌犯罪的,員工比較多的,業務也比較多元化的,雖然有可能是老闆帶領所有人故意犯罪,但很可能不是所有業務都是犯罪業務,員工(尤其是底層員工)也很可能不知道除了自己經手外的其他業務的狀況,不清楚其他人的事情。——這往往是這類員工感覺到冤枉或者認為懲罰過重的原因。


二是如果共同犯罪有實體支撐且全公司都被抓的,雖然很多家屬會認為道義上老闆應當承擔律師費,但由於員工人數較多,所以老闆不一定有這個財力或想法去救所有人,他集中精力救自己的可能性比較大。至於他的家屬,非常可能換電話卡、換個地方生活。在特殊情況下,老闆可能逃跑失蹤,由於公司人比較多,且這類老闆平時很可能比較注意隱私,員工家屬想找老闆家屬也一般是找不到的。因此能夠找到老闆家屬的且老闆家屬會受到威脅的,一般來說僱傭關係的“所在地”是店鋪或者小型公司。


這就導致在所有的共同犯罪中,在“高層”這方面,店鋪老闆和小型公司老闆犯罪的“性價比”是最低的,收益不高,風險很大,自己及家人還隨時面臨著員工家屬的脅迫和“復仇”。可見小企業不僅是眾多企業中生存最難的,也是犯罪成本最高的。這類小企業主要是勞動密集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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