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駁回DABUS專利申請案:AI機器不具備發明人地位

2019年結束,過去一年可以發現,人工智能(AI)的話題熱度明顯攀升,相關新技術開始大規模衝撞現有權利觀念、法律制度。而專利適格性及PTAB公告後審理(Trial)程序問題依舊無解,即使USPTO高層、Fed. Cir.法官、美國國會議員試圖撥亂反正,在各方多有堅持、關鍵問題缺乏共識的情況下,2020年前景不算明朗。另方面,USPTO預告2020年下半年準備調整規費,還請美國專利申請人多加留意相關訊息。

AI幾十年的研究積累在近年有突破性發展,各種應用百花齊放。機器現在不只能翻譯寫文,今年並有應用AI技術撰寫專利稿件的軟件發明獲頒美國專利;更廣為人知的,當屬Stephen Thaler博士催生訓練的AI發明人DABUS,它的兩件發明已在多國申請專利。

其實USPTO局長11月曾公開表示[3],該局AI發明案的審查官員額已擴增一倍,USPTO並開始研究如何利用AI做專利檢索、技術分類、檢索類似圖像,除發佈徵人啟事要找AI策略長,以支援USPTO持續發展用於專利及商標申請審查的AI工具,同時也與世界其他專利局合作開發AI工具。但操作技術面上準備好因應AI時代的到來,不代表法規制度面也準備好了。

這波AI浪潮,機器學習相關應用佔大宗,DABUS的發明申請案,顯然就為各國專利法規帶來了新挑戰。譬如,面對AI相關的發明、AI自已的發明,專利說明書裡算法的結構功能該揭露到哪種程度才算充分?既然是AI自己的發明,理論上或許有程序人員都不清楚的執行細節,那麼該如何揭露,才能令通常知識者毋須過度實驗即可複製實施?現行美國專利法所定義的發明人必為自然人,此一法律概念是否該與時俱進、重新修訂?再就專利權施行層面來說,萬一AI有侵權行為,誰該負責?其發明所有權、專利適格性,甚至是商標、著作權、數據保護等智權領域方面的問題,都有待進一步討論。為此,USPTO特別公告徵求公眾意見,且兩度延長意見徵集期間。

以DABUS兩件發明申請案為例,發明人填DABUS,申請人為Thaler博士,而就在2019年底,UKIPO和EPO都明確表示難以准予專利。先是UKIPO作成口審決定:兩案未提示符合英國專利法規範的發明人,且AI非法定人格權主體、不能擁有財產,Thaler博士不可能僅憑擁有該部AI機器,就順理成章取得兩項發明所有權,若無法於申請日起16個月內提示符合規定的發明人,併合理說明申請人如何自發明人取得相關權利,兩案將視為撤回。然後再看EPO發佈新聞稿,直接以發明人指定瑕疵拒予專利。在英國與歐盟已經有人試圖以AI作為發明人,並提出專利申請。其中,最為動見觀瞻的歐盟專利局(EPO)在經過口頭審理、做出駁回決定後,又在今年(2020)一月底對外公開決定書內容,並詳細說明了駁回申請的關鍵理由,相當值得專利業界注意。

EPO駁回DABUS專利申請案:AI機器不具備發明人地位

業務手點擊授權火箭

這兩件專利申請案(EP 18275163、EP 18275174,以下簡稱係爭申請案)分別在2018年的10月和11月提出,但在最原始的兩份申請文件中,「發明人(inventor)」都呈現空白,未記載任何信息。隨後,在EPO的要求下,申請人在2019年7月底提交了補充文件,指明係爭申請案的發明人,為叫做「DABUS」的機器,並說明DABUS為仿真人類神經網絡的連接模型人工智能(Connectionis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為什麼一個機器能具備技術發明能力?申請人指出,DABUS能夠在一般人察覺之前,就辨認出思想發明的新穎性,因此DABUS應該也能具備專利發明人的資格,而作為DABUS所有人的申請人自己,也理所當然能成為專利權人。此外,申請人更認為,肯定人工智能機器的專利發明人資格,與專利制度的促進技術創新擴散的目標並無違背,更是對AI機器創造者成就的鼓勵。

後來,雖然在申請人的要求下,係爭申請案在2019年11月初對外公開,但仍然被EPO認為資料不足,並提交口頭審理(oral proceedings),於2019年11月底進行。在經過不對外公開的審理程序後,EPO於2019年12月底,以申請案不符合歐洲專利公約(EPC)為理由,正式做出駁回申請的決定。

既然駁回理由是不合法,那麼相關法令規定究竟為何?理由書指出,EPC第81條規定,若專利申請人與發明人非同一人,申請案必須記載原始發明人的相關信息;在對應的細則第19項中,更規定記載內容必須包括姓(family name)、名(given names)以及地址。因此,係爭申請案的發明人記載「DABUS」,顯然不符合細則的要求。

理由書更進一步說明,物品的名稱與自然人的姓名不可混為一談。自然人的姓名不只用來身分辨識,更是其主張人格權的重要依據。在EPC當中,只有自然人、法人可以擔任專利發明人或權利人的角色,而發明人更是專屬於自然人。DABUS既然只是一項人工智能機器,理應完全被排除在發明人範圍之外,這點毫無疑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