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牛商標權屬案終審天絲獲勝

兩家外資企業華彬集團和天絲集團圍繞紅牛商標糾紛已持續幾年。在這場曠日持久的“訴訟戰”和“聲明戰”中,無論哪一方先“發難”都會引起對方的強烈反擊。紅牛商標是誰的?授權期限到底是20年還是50年?這些問題一直是雙方訴訟中爭論的焦點。


不過,一份最高院公佈的終審判決書,讓事態的發展豁然開朗起來。


01

最高院終審判決

紅牛系列商標歸屬天絲


1月5日,泰國天絲集團發佈消息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於2020年12月21日就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簡稱:合資公司,由嚴彬實際控制,文中中國紅牛、紅牛公司亦指合資公司)與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絲集團) “紅牛系列商標”權權屬糾紛一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合資公司上訴,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審判決。


此前,合資公司曾就商標所有者權益及廣告宣傳費用向天絲集團發起訴訟,以反擊天絲集團在2016年10月與合資公司商標許可協議到期後,針對合資公司發起的商標侵權訴訟。2019年11月25日北京高院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合資公司請求確認“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以及要求天絲集團向其支付37.53億元廣告費的全部訴訟請求。合資公司不服,隨後向最高院提出上訴。


最高院在終審判決再次明確了“紅牛系列商標”權權屬歸天絲集團,值得注意的是,由於“50年協議”被認定真實性存疑而未被最高院採納。天絲集團聲明具體內容如下:

紅牛商標權屬案終審天絲獲勝

02

最高院認定50年協議真實性存疑

紅牛公司回應已另案訴訟


1月6日午後,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在微信公眾號《紅牛》上發佈了一篇《中國紅牛聲明》(以下簡稱:《聲明》),回應上述最高院判決以及天絲的聲明,並宣稱天絲集團斷章取義。


對於華彬方長篇大論的反駁聲明,天絲則直接給出了乾貨滿滿的最高院終審判決書全文,讓公眾自行判斷。


紅牛公司聲明中表示,一、二審判決並非雙方法律關係的終局。在一審判決的錯誤基礎上,二審法院仍然未能釐清天絲集團與紅牛公司在締約、合作過程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商標等權益關係。


簡而言之,紅牛公司認為,雖然終審判決已下,但最高院“還沒有搞清楚狀況”。是什麼給了紅牛公司挑戰最高院判決的“勇氣”?最高院的判決具體判決了哪些內容呢?


事實上,對於眾多業內人士而言,紅牛公司這場官司輸了本就是意料之中的事,因為紅牛商標的所有權一直都是天絲的。一切的關鍵,還在於紅牛公司未來能否繼續拿到使用權。而這一切都與所謂的“50年協議有關”。


梳理發現,“50年協議”,是在天絲和華彬方訴訟進展了2年多,在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工商登記的營業期限屆滿後才突然出現的。據知情人士透,甚至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就合資公司經營期限問題持續了近2年的仲裁中,直到貿仲做出合資期限已屆滿的裁定也從未被合資公司提出或提及。紅牛公司在之後的訴訟中卻再三提起,屢屢成為其背後的華彬集團要求繼續經營紅牛的 “救命稻草”。


與合資公司20年工商登記的期限不同,這個協議從未有過公開可查的相關行政機關的登記記錄以及法院的實質性效力確定。華彬方在聲明中表示,關於“50年協議”,已另案訴訟,目前正在審理。這也說明了其法律效力還未得到法院最終認可。


而在此次最高院的終審判決書中,明確寫道“經查,紅牛公司在一審和二審中提供了該協議書後又撤回,且一審和二審均未提供原件。本院認為,紅牛公司未能提供協議書原件,即使有中國食品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等出具的確認函,該協議書真實性仍然存疑,本院不予採納。”顯然,最高院已明確對“50年協議”做出了真實性存疑的判定。

紅牛商標權屬案終審天絲獲勝

最高院判決書截圖


在最高院判定“50年協議”真實性存疑之後,或許所謂“另案”有關“50年協議”有效性的判定結果也在“意料之中”了。


03

既定事實

“苦情牌”於法無據


此次最高院的判決書全文共18頁,信息量也是非常大,幾乎對此前雙方爭論的大部分問題都做出了既定事實的認定。


例如,紅牛公司在《聲明》中仍堅持“紅牛系列商標”為合資公司的資產;此外,紅牛公司還表示,中國紅牛是“紅牛系列商標”的拓荒牛,從商標成功註冊、維權保護、掃清隱患以及促進品牌價值增長付出了25年心血。


其實,這兩點都是紅牛公司長期堅持的觀點——前者涉及到商標的法律合同依據,後者涉及到商標的情理貢獻依據。


那麼最高院是如何認定以及背後的依據是什麼呢?


對於紅牛公司主張享有商標權是否有合同依據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民終394號》(以下簡稱《判決書》)中、最高院認為:“95年合資合同”約定,天絲公司以現金出資,按照現金所佔比例分享利潤或分擔風險,並未將商標權作為出資;其次,商標轉讓與商標許可的重要區別在於前者一般不涉及期限問題,而後者一般涉及,“95年合資合同”約定合資公司的期限為三十年,表明天絲集團對於商標等資產提供的是許可使用,而不是轉讓;再次,“95年合資合同”約定天絲集團除出資義務外,還需要提供一年廣告費用並提供商標、配方和相關技術,因此保有對商標的控制權;最後,1996-2016年間,天絲集團和紅牛公司曾簽署多份合同確認天絲集團對商標的權屬,相關合同均得到了充分有效地履行。


由此,最高院認定,紅牛公司主張“95年合資合同”約定了商標歸屬於紅牛公司,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而對於紅牛公司主張享有或與天絲集團共同享有商標權是否有法律依據的問題,最高院認為: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的約定,設計商標、為商標註冊提供幫助,均不是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權的法定要件。


本案中,天絲集團許可紅牛公司使用“紅牛系列商標”,藉助其在國外近似商標及產品上形成的商譽,甚至還在紅牛公司成立之初為其提供廣告費用,因此天絲集團並非對“紅牛系列商標”知名度提升沒有付出;此外,紅牛公司為產品宣傳所進行的投入已經得到因商標使用以及同時伴隨的技術許可獲得了足夠的回報。


介於此,最高院認定,紅牛公司有關上訴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


總而言之,最高院終審判決在法律層面上,有兩個事實已基本敲定:一個是商標所有權毫無疑問歸屬天絲集團;第二個是天絲集團為紅牛品牌在國內的知名度提升的貢獻不容埋沒,紅牛公司也因商標使用獲得了鉅額收益,再來打“苦情牌”,大談功勞和苦勞,就說不過去了。


但紅牛公司仍然不滿。


04

另起仲裁?

紅牛公司聲明刪除之後又發佈


值得注意的是,《聲明》一文最早由紅牛公司發表於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上,但發佈後5分鐘,該文章就被撤下。

紅牛商標權屬案終審天絲獲勝

耐人尋味的是,在官方微信公眾號“撤稿”幾小時後,紅牛公司在其官網再次上線了《聲明》文章,並追加了一條聲明,內容為:


對於“95年合資合同”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的解釋之爭議以及根據該兩個條款而產生的系列紅牛商標的所有權歸屬之爭議,均應僅由華彬集團與泰國天絲通過國際仲裁解決,人民法院對此並無管轄權,應該以國際仲裁結果為準。


可以說,至少在商標權屬問題上,紅牛公司認為:高院說了不算,我們仲裁庭見。紅牛公司對最高院的判決發起挑戰。


但實際上,上一次華彬集團和天絲集團在泰國本土打官司,華彬也並沒有如願獲勝。2019年9月,紅牛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嚴彬在泰國敗訴。這意味著,嚴彬在紅牛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身份,在泰國不再合法。


那麼,這一次“另闢蹊徑”,迎接華彬集團和紅牛公司的,又會是什麼樣的命運呢?


05

紅牛公司停產

誠信管理體系證書被暫停


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院有限公司於上月發佈的一封聲明顯示,由於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至今一直處於停產狀態,決定暫停向其辦頒發誠信管理體系證書。

紅牛商標權屬案終審天絲獲勝

此外,此前公開報道顯示,天絲集團已經在全國一百餘個地方開展了200多次針對合資公司違法產品的維權行動,並取得了各地行政執法機關的支持。2020年以來,華彬方的紅牛產品因涉嫌商標侵權在全國多地被市場監管局下架。


一系列的“組合拳”之下,勝利的天平似乎向天絲集團傾斜。顯然,紅牛公司在國內市場維持多年的江湖地位,越來越岌岌可危了。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民終394號》全文如下:

紅牛商標權屬案終審天絲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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