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醫保局再出拳整治醫藥行業腐敗!!

近日,國家醫保局關於徵求《關於建立藥品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意見的函在醫藥界廣泛流傳。一石激起千層浪,此次《意見》的出臺,就是為了遏制近年來醫藥領域商業賄賂、操縱市場等行為造成的藥品價格虛高、醫療費用過快增長、醫保基金大量流失等,嚴重危害醫保基金安全的行為。

其中,《意見》中要求建立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守信承諾制度;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失信行為主動申報;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失信行為信息校驗;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失信行為信用評價;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失信行為分級懲戒;以及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失信行為信用修復等六項制度。

根據醫保局發文,此次建立的藥品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遵循五大基本原則,包括社會共治、權責對等、分級響應、動態管理和協同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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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明確提到,醫藥企業應當提交承諾書,承諾杜絕商業賄賂行為,如有對代理的賄賂行為將承擔連帶責任。發生失信行為時,接受醫保部門採取價格和招採信用懲戒措施。

如果醫藥企業是失信行為主動申報的責任主體,對於企業、企業僱傭人員或委託服務企業、代理企業的三類違法違規行為須及時上報案件發生地省級醫保部門和藥品集中採購機構。不得出現瞞報、漏報、不報情況,否則將按失信處理。

同時,對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失信行為開展信息校驗,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定期梳理法院裁決文書。按照醫藥企業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時效,以及影響範圍等因素,將醫藥企業失信情況評定為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次,並每季度動態更新。這些分級最終將成為省級藥品集中採購機構做出相應處罰的主要依據。

(1)對於評定等次為“一般失信”的醫藥企業,省級藥品集中採購機構給予書面提醒告誡。

(2)對於評定等次為“中等失信”的醫藥企業,省級藥品集中採購機構除採取以上懲戒措施外,應在公立醫療機構下單採購該企業藥品時,自動提示風險信息;

(3)對於評定等次為“嚴重失信”的醫藥企業,省級藥品集中採購機構除採取以上懲戒措施外,還應暫停該企業相關藥品掛網、投標,以及配送資格,暫停期限以醫藥企業信用修復、等次變化為準。

(4)對於評定等次為“特別嚴重失信”的醫藥企業,省級藥品集中採購機構除採取以上懲戒措施外,還應暫停該企業全部藥品掛網、投標以及配送資格,暫停期限以醫藥企業信用修復、等次變化為準;同時由本地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將其納入打擊“欺詐騙保”範圍,依法依規追繳企業侵損醫保基金獲得的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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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懲戒措施,還發布了醫藥企業信用修復制度。採取自動和主動相結合方式,建立信用修復制度,自動修復以時效性為主,醫藥企業失信行為發生時間和判決時間超過三年的,不再計入信用評價範圍。這表明鼓勵醫藥企業採取切實措施主動修復信用。

懲戒醫藥企業並不是最終目的,合理規範藥品價格,打擊醫藥腐敗行為,淨化醫藥行業健康發展才是出行各大措施的目的。總的來說,關於做好藥品價格管理和醫療保障制度文件的不斷出臺,標誌著國家對醫藥行業發展越來越重視。所以藥企在未來招採及營銷過程中,要逐漸規範化,嚴厲拒絕不當利益的流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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