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樓自殺砸死路人,“禍從天降”誰擔責?

跳樓自殺砸死路人事件追溯:2019年6月1日,四川眉山年僅20多歲的小夥跳樓自殺後砸死了正在樓下帶孫子散步的老人和她不到3歲的孫子;2019年12月24日,平安夜,重慶沙坪壩一名男子從高空墜落自殺,砸死了來重慶參加藝考的女生,一個17歲,一個15歲;2020年1月13日,重慶市大渡口區,一名七旬大爺跳樓自殺砸死了一名約30歲的路人……一波還未平息,一波又來。悲傷之餘,只能感嘆:明天和意外,永遠不知道哪個會先來臨。自殺者選擇逃避,一了百了的結束了生命,給他人帶來的無法衡量的損失,究竟“禍從天降”誰擔責?

跳樓自殺砸死路人,“禍從天降”誰擔責?


首先,自殺者砸死路人的行為如何認定?

從法律層面來說,大致可以劃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承擔故意殺人罪。需判定跳樓者為故意,並且在跳樓時知道樓下有人,可以推斷出自己跳樓有可能會危及他人生命;第二種,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跳樓者認為不會砸死路人時,可以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種,判定為意外事件的情況。跳樓者並非主觀故意跳樓,而是屬於意外墜樓,這時候應該判定為意外事件,所以並不需要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自殺者如果也當場死亡,即使屬於第一種或者第二種的情況,也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次,給受害人家屬帶來的損失誰來承擔賠償?又能否得到足額賠償?

跳樓自殺砸死了路人,構成人身侵權,需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屬於法律規定的侵權之債,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侵權人也死亡了,那就用遺產來進行清償。現實當中存在兩個問題:第一,實踐中跳樓者通常都是生活和經濟狀況極差,活不下去了才有了輕生的念頭,所以從他們身上獲取賠償難度也非常大;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賠償的錢用自殺身亡者的遺產進行清償,但以其全部遺產為賠償責任限額。如果全部遺產不足以清償其生前全部債務的,認為是清償不能,債權人就無法實現其全部債權,也就無法得到足額賠償。

從我們個人做起,懂法律,更懂得珍愛生命,同時,為了防止“禍從天降”,走路不僅要做到低頭看路不看手機外,也要偶爾抬頭看看天空中有沒有不明物砸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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