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運動會受傷,算工傷嗎?

小明所在的公司舉辦運動會。小明被大家選為運動員,代表部門參加比賽。不料,在籃球比賽時小明踝骨骨折受傷,住院一週。出院後,小明向公司申請認定工傷。

公司認為,運動會是工作之外的休閒活動,小明受傷的地點不在工作崗位,也不是工作時間,不應該算作工傷。

員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運動會受傷,算工傷嗎?

員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運動會受傷,算工傷嗎?

解析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雖然《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將參加單位組織的文體活動單獨列入工傷範圍,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文體活動,是服從單位安排、反映單位意志、代表單位利益的行為,應視為與工作相關的活延伸,屬於廣義的“工作原因”。

此外,《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於勞動保險問題解答》明確規定:“工人職員在下列情況下發生問題,有可靠證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處理:(9)職工參加本企業所組織的(不包括車間一級)各級體育活動比賽、勞衛制測驗或者正式代表本企業參加上一級機關舉辦的體育運動比賽時負傷、殘廢或者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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