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告別以下20項證明事項清單


社區告別以下20項證明事項清單

近日,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六部門聯合出臺意見,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意見提出,將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意見明確,首批20項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包括親屬關係證明、居民身份信息證明、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申請證明、居民養犬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情況證明(表現證明)、人員失蹤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出生證明、健在證明、死亡證明、疾病狀況證明 、殘疾狀況證明、婚育狀況證明、居民就業狀況證明、居民個人檔案證明、居民財產證明、遺產繼承權證明、市場主體住所證明、證件遺失證明。


  意見強調,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或者可以出具證明、不應出具證明以及應當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事項,都要做好政策措施銜接,列明辦事指南,避免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防止出現工作斷鏈,最大程度確保居民群眾辦事創業方便。


  此外,要大力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強化對承諾事項的事後核查,對虛假承諾的,依法記入個人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並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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