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身边案例折射知识产权侵权新变化

今年4月26日是第二十个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是“为绿色未来而创新”。知识产权距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从我们每天接触的日常生活用品、信赖认可的知名品牌产品,休闲娱乐的音乐、电影、文学等版权作品,处处都有知识产权的印记。知识产权保护就像一张绿色大伞,呵护着创新智慧、巧思匠心和每一点让生活更美好的努力。

还记得芜湖名小吃被“山寨”、“熊大熊二”被侵权、遍地开花的山寨马可波罗卫浴、难辨真伪的高仿古井贡酒吗?近年来,我们报道多起发生在芜湖本地的知产侵权案件,记者从芜湖经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获悉,去年以来,我市的知产侵权案件又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从“蹭名牌”、打擦边球,到高仿名牌,让人难辨真伪;从无知侵权到恶意重复侵权,企业合法权益与消费者权益正在被侵害。

芜湖“朗格英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朗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朗阁公司)“朗阁LONGRE”文字、图形组合商标,"LONGRE"英文商标,“朗阁”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教育等。

2019年2月,上海朗阁公司分别对芜湖朗格泓泰英语培训中心的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百度口碑网、微信公众号等多处使用“朗阁·泓泰LONGRE HONG TAI”、“朗格·泓泰LONGRE HONG TAI”图形标识,“朗格·泓泰”“朗阁”及“朗格”文字标识进行证据保全。

上海朗阁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为上海朗阁公司)曾于2016年4月11日起诉芜湖朗阁英语培训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芜湖朗阁英语培训中心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朗阁”字样。判决生效后,芜湖朗阁英语培训中心变更名称为芜湖朗格泓泰英语培训中心。

由于上海朗阁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为上海朗阁公司)与芜湖朗阁英语培训中心关于侵害“朗阁”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曾进行过诉讼,芜湖朗格泓泰英语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对此明确知晓,却再次侵权,主观上具有恶意,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酌定芜湖朗格泓泰英语培训中心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镜湖区某经营部销售高仿“金号毛巾”

金号品牌毛巾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不少消费者会认准品牌购买,而你买的金号毛巾确定是正品吗? 2019年5月1日,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号公司)与河南省洛阳市九鼎公证处工作人员来到我市镜湖区沿河路与柳春路交叉口附近的一家针织品店铺,购得印有“金号、依诗家”字样标签的毛巾一条和其他日用品。后经对吊牌、商标标识、图案、缝边工艺等鉴定,发现前述购买产品与品牌正品不符,非金号公司生产,属假冒产品。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号公司是 “金号KING SHORE”商标、"KINGSHORE"商标的权利人。镜湖区某针织品经营部销售的毛巾印有“金号织业”、“KINGSHORE”及图案,将其与金号公司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近似,且经鉴定该经营部销售的毛巾相比正品,具有明显的缺陷与区别。该针织品经营部未能就产品缺陷与区别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就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作出合理性说明。法庭认为镜湖区某针织品经营部构成对金号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判决该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及其他合理开支2500元。

鸠江区白茆镇某家具店销售高仿“皖宝床垫”

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宝公司)系“皖宝”文字及图形商标、“金典皖宝”文字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床垫、弹簧床垫、家具等。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皖宝公司在第20类床垫、弹簧床垫商品上注册的“皖宝”文字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7月3日,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鸠江区白茆镇某家具店进行了查处,当场查封标有“金典皖宝”字样的床垫6张,经鉴定,这6张床垫为侵权商品,对该家具店罚款3600元,并没收了涉案侵权商品。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鸠江区白茆镇某家具店擅自销售标有“金典皖宝”字样的床垫,除文字造型略有不同外,文字及组合完全相同,侵犯了皖宝公司“金典皖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该家具店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开支4653元。

重复侵权、真假难辨 近期案件折射知产侵权新变化

芜湖经开区法院作为全省三家可以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之一,近年来办理了芜湖众多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该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助理吴杰健通过对2019年以来芜湖发生的知产侵权案件的梳理和分析发现,2019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与以往相比出现两个新变化。

一是恶意的重复侵权开始凸显。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一倍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对于重复侵权,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司法机关将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让恶意侵权者无利可图。

二是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趋于相同。往年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标识,基本是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于打“擦边球”之举,相关消费者只要进行细心地辨别,基本可以发现两者之间的差别。而新发的一些侵权案件中,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属于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不经过专业的鉴定,很难发现两者之间的细微分别,这让相关消费者选择时无从区分。这样的高仿侵权,不仅进一步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益,更是对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构成侵害,人民法院一经发现将重点惩处。

大江晚报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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