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於新舊交替之間的婚姻家事法

民法典的出臺標誌著,我國當代的婚姻家庭立法在理念和技術上的突破性發展,婚姻家庭法由此實現了從政治法向市民法的轉變。

然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中國傳統家庭文化的繼承具有侷限性,其回應社會生活的能力仍有待加強。

處於新舊交替之間的婚姻家事法

一、新婚姻家庭法拓展的範圍和內容存有空間

1、關於通婚禁止的問題。

《民法典》所沿襲的“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一規定只考慮了血緣因素。

但從中國傳統倫理上講,對於宗親屬來說,無論是代際間還是同代間,即使血緣關係比較遠,通常也是不允許通婚的;對於較近的代際間的姻親,即使沒有血緣關係,也不允許通婚。

立法者在就通婚作禁止性規定時,忽略了中國傳統倫理上代際身份、親屬類別等限制。

2、關於婚約彩禮的問題。

婚約和彩禮是流行於傳統中國民間社會的重要的婚嫁習俗。從法律的角度看,彩禮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婚姻契約締結中的訂金或保證金的作用,具有嚴肅婚姻觀念的功能。

特別是在當下男女性別比例嚴重失調的廣大農村地區,彩禮現象更有其存在的社會基礎。但《民法典》未能對此作出具體的回應實屬遺憾。

3、關於事實婚姻問題。

《民法典》沿用單一的登記婚形式,未能回應傳統儀式婚的價值,或將在某些情況下損害婦女、未成年子女等弱者的利益。

畢竟事實婚姻所牽扯到的法律問題並不是簡單地通過不承認其效力或將其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就能解決的。

二、新婚姻家庭法仍需藉助習慣、倫理等社會規範來解決糾紛

在當下的中國,民間的習慣性規則絕大部分都存留在婚姻家庭領域,而家事糾紛的內部性、可調解性的特點使這些倫理習慣有了發揮作用的空間。

由此說來,即使在民法典時代,婚姻家庭法律也不可能單獨依靠正式文本來調整家庭關係,同樣還需要藉助民間社會規範來輔助糾紛的解決。


婚姻家庭法的迴歸是民法體系不斷完善的結果。雖然其在一定程度上有對傳統的承繼和對現實的回應,但由於受到法典自身的侷限性、婚姻家庭關係的特點以及本次民法典編篡技術上的不足等因素的制約,新婚姻家庭法仍有待補充完善。

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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