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7種情形及2種法定補償標準

什麼是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7種情形及2種法定補償標準


在什麼情況下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勞動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依法進行重整時裁員)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滿致使勞動合同終止)

六、 依照本法第44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提前解散等情形)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7種情形及2種法定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如下:

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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