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期間怠於行使權利的法律後果你知道嗎

喬法官:

我們是一家汽車設備製造公司。今年7月,公司員工老黃稱在家摔傷了腰,申請休兩週病假。雖然X光片顯示“未見明顯錯位骨折”,但在其提交病休證明單後,我們還是准假。此後,公司收到一筆緊急訂單,想讓老黃提前銷假來幫忙,但卻無法聯繫上他,上門也找不到人。兩週期滿後,班組長突然收到了老黃要求續假的微信,並稱此前手機遺失故未有聯繫,但對病休期間身處何方隻字不提。我們明確告知,要繼續休病假必須先交病歷資料並至公司醫務部門複核。但老黃未理睬,亦未上班,我們遂以其曠工為由作出瞭解僱決定。老黃馬上申請仲裁。因為工作太忙,我們的工作人員忘記了仲裁開庭的事。仲裁委就以老黃在庭上才拿出的病假證明單為依據判我們支付其賠償金。該案系一裁終局案件,我們只能到中級法院申請撤銷,但最終也未獲支持。我們覺得很委屈。公司有請假制度,我們也有微信記錄為證,為何還會敗訴呢?請問這樣處理有依據嗎?

讀者 杜先生

杜先生:

根據法律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該裁決,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需有證據證明該仲裁裁決存在如下情形: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人民法院經審查核實確存在上述情形的,應予撤銷。該制度的設置顯然兼顧了效率和公平。我們法院在審理撤裁案件時亦僅審查是否存在上述幾種可撤銷的情形。你們公司在仲裁期間怠於行使權利,被裁決敗訴並不奇怪。同樣,該裁決不存在程序瑕疵,亦沒有法律規定應予撤銷的情形。法院最終裁決駁回你們的申請也是合法的。希望你們今後在行使管理權時更審慎,發生爭議後,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階段均應積極應訴、充分舉證,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喬蓓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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