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拒絕加班被判賠償說起
揚州邗江區法院發佈了一起典型案例,在案例中,王某、李某系揚州某公司檢驗部主要檢驗人員,所有公司產品必須經二人檢驗並加蓋檢驗章後方能出廠。2018 年 5 月 13 日, 王某、李某在明知當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產品的檢驗,公司將會面臨高額賠償的情況下,以勞動合同即將到期,要求公司與其二人續簽為由,故意拒絕下午繼續加班完成檢驗工作,最終導致交貨遲延。公司則因逾期交貨向客戶公司賠償違約金 12 萬元。
後該公司向揚州市邗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以材料不齊備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2019 年,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李某承擔該 12 萬元違約金損失。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因遲延交貨導致的損失主要屬於企業的經營風險,但考慮到王某、李某作為按時履行交貨義務必須的檢驗工作人員,在原告生產任務緊迫且可以通過安排調休等方式維護兩被告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兩被告依然拒絕加班,對用人單位可能面臨的風險聽之任之,其對因此產生的損失負有一定的過錯,故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結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損害的程度等因素,判決由兩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 18000元。
法官介紹,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員工雖然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
國家法律法規究竟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公司是可以不需要勞動者同意就安排加班
即,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故,從《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可知,王某、李某加班並不屬於這三種特殊情況,故法院按該條判定“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是沒有道理的,那麼以此為由判決由兩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18000元,也是沒有道理的。
不違法不代表合乎情理
從該起案例可知,雖然這兩名員工在法律法規上受到了保護,有不加班的權利,法院判決賠償也是沒有道理的。但是法律雖然是法律,但也不外乎人情,員工明知拒絕加班會給公司帶來極大的損失,甚至可能會導致公司客戶的流失,而在這種情況下拒絕加班,並要挾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是不合人之常情的,起碼在中國是不合常情的。很多時候,公司和員工的命運是緊密連在一起的,公司效益好了,員工不一定能有好的薪酬,但是公司效益不好了,員工是一定不會有好的薪酬的。試想公司都沒業務了,沒有利潤了,你覺得你還會有高收入的可能嗎?我想,法院主要是基於這方面來考慮讓員工賠償的,單純看比例,讓員工承擔15%的比例並不算多,但是基數12萬太大了,所以感覺1.8萬太多了。
公司面臨員工拒絕加班應採取什麼樣的方法來避免風險
從公佈的案例信息來看,公司在處理檢驗員拒絕加班一事時,確有做的不到之處,延期交貨的風險承擔者是公司,而不是員工,公司的處理方式明顯是將風險繫於員工。以保哥的角度來看,公司可以這樣處理:
1、做員工的思想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勸員工完成工作任務,最後員工同意加班,公司按期完成交貨任務,皆大歡喜。
2、關鍵崗位要設置A、B崗,一旦出現突發情況,A崗上不了崗,B崗可以頂上,照樣可以完成交貨任務。
3、勞動合同的續簽和加班與否根本就是兩回事,不要混為一談。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公司要有明確的標準,也要有明確的態度,如果這兩名員工不符合公司續簽的標準,按照規定,提前一個月告知員工,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讓員工在關鍵時候卡著公司,這樣公司就太被動了。
4、公司想安排員工加班,要在加班費上讓員工樂意加班。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如果公司能夠按規定支付加班費,一般情況下,員工是願意加班的。
5、加班企業文化建設。由案例可以看出該公司的文化建設缺失,員工缺乏愛崗敬業精神。在現階段,中國的大多數公司,尤其是中小型的企業對企業文化的認知比較缺乏,或者根本就沒有企業文化的意識,員工對企業沒有精神層面的依賴,只是抱著“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幹一天活,拿一天錢”,公司缺乏凝聚力,員工缺乏對公司的關愛、愛崗、敬業,是導致這起案件的根本原因。
6、企業部門之間要統一作戰。雖然案例中,導致公司無法完成交貨任務的直接原因在這兩名質檢員,但是也充分說明該公司在整個生產、售後體系上各自為戰,各不關心。作為一個企業,從生產到銷售,從質檢到售後,其實是一個整體,公司要想獲得利潤,哪一個部門,哪一個環節都不能缺少。但是該公司明顯在部門間缺少銜接,銷售部門沒有重視延期交貨的風險,生產部門缺少完成生產任務的重視,人力部門在勞動關係方面也未能工作到位。
雖然員工在加班上有權利說NO,但是面臨會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的時候,也要承擔不利後果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雖然在加班上有發言權,但是拒絕加班導致公司出現重大損失,公司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就不是考慮續簽不續簽的問題了,而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了。
企業員工應該在企業遇到危機時挺身而出
目前,中國和各國一樣,都面臨著疫情的影響,生產、生活都有很大的困難,其實在經濟形勢不好的情況下,企業面臨的困難更大一些,一方面公司的人力成本居高不下,二是社會需要在降低,利潤在下降,三是復工復產比以往更加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應該和企業一道,共同渡過難關,鍋裡有了碗裡才有,企業好了,員工才能好,大家好才是真的好。試想,企業都撐不下去了,員工能夠獨善其身嗎?
加班的另一種情況
加班費,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它是工資的一種。以保哥的瞭解,相當一部分員工是希望加班的,哪怕是公司沒有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尤其是在近期遇到的疫情危機下,能不能保住工作崗位,維持加班費收入的部分對於員工還是很重要的。越來越多的企業在加班的安排上越來越謹慎,加班不是你想加就能加,所以如果公司的效益還行,加班費的支付也大差不差,妥協一點不算什麼。當然對於有隨時跳槽本領的人,你的選擇範圍更大一些,可以隨心所欲,想走就走,也是可以的。
回到案例,什麼情況下勞動者需要賠償
通常情況下,只有在員工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才負賠償責任。如果員工沒有過失或者存在輕微過失,則無須賠償。
總結
綜上所述,企業需要員工加班時,要合理安排;員工有權拒絕,但請謹慎使用否決權。企業和員工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體的,應該同心協力,共同履行各自義務,員工雖然有法律法規保護,但是也不要濫用,畢竟企業好了大家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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