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處分決定作出的期限
根據的規定,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不處分或者不按規定處理的,應當追究單位相關人員責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決定的作出期限進行了一般規定,對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被判處刑罰的處分決定作出期限規定了特殊期限。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 一般規定期限為6個月,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長,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29條的規定,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複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長,但是辦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 特殊規定期限為1個月。
根據第6條的規定,對被判處刑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應當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作出。
從上述兩個規定來看,對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一般的違法違紀行為給予的處分決定因在單位批准立案之日6個月內作出,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因犯罪受刑罰處罰的,單位作出處分決定的時限為1個月,自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時限。
事業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期限或超出規定期限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的主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將會被追究責任,承擔的責任包括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