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庆俞年”“政变”!浅谈章程约定股东会召开程序及议事规则

当当“庆俞年”“政变”!浅谈章程约定股东会召开程序及议事规则


引 言


某明星分手大戏的热搜还没散去,紧接着的当当“庆俞年”“政变”再一次满足了吃瓜群众的胃口。4月26日,李国庆带人赴当当网抢夺公章,刷爆朋友圈,频上微博热搜。


李国庆的“夺权”,基本分为三步:首先是召开临时股东会,设立董事会,并确立董事成员为李国庆、俞渝、陈立等,选举他为董事长与总经理;第二步是带人闯入当当拿走公章,按照当当发布的声明,公章被拿走了11个,财务章被拿走了36个;第三步是发《告当当全体员工书》,细数俞渝罪状。


当当网也迅速反击,报警、挂失公章、召开媒体电话沟通会。在当当创始人夫妻这场令人唏嘘的争夺面前,本文不讨论这场“逼宫”中的是是非非,仅仅以法律视角就其涉及的股东会召开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当当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来说,若当当内部的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按公司法解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就是说,持股27.51%的李国庆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程序上是否合法,表决程序是否正当,没有具体资料,无法明确。俞渝作为大股东之一未到场,会议是否会无法形成决议,要看公司章程规定。


当当“庆俞年”“政变”!浅谈章程约定股东会召开程序及议事规则


众所周知,公司章程是每家企业在设立时必不可少的一份备案性文件,在公司治理中具有“最高管理信条”的地位,其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


通过公司章程内容的意思自治约定,可以实现大股东或者小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可以约定企业融资由谁签字即享有决定权、可以打破传统利润分配的规则等等…


当涉及股东会职权、股东会程序性事项以及议事规则等三方面时,公司、股东等利益相关方具体应当在章程约定中重视哪方面的内容,本文将予以简要阐述。


一 股东会职权的约定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对于其在权限范围内可审议、决议和决定的事项,即是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来约定和执行的。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何为大事、何为重大事项,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这就是股东之间约定股东会决议事项的由来,也关系到股东对相关事宜的决策权和表决权的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对外融资、担保等对外行为是否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公司行为,其并不必然要求出具股东会决议,司法判例中也是结果不一。


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在此只是列举了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问题,无论是从保护股东知情权、表决权角度,还是从公司治理的合法性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职权的提前设置显得尤为重要,希望股东们不要忽视自己的权利保障以及公司治理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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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会召开的程序事项约定


在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老板、股东都不知道股东会应该什么时候召开,通知召开的程序是怎样的?只是在碰到问题的时候,大家觉得有必要商量一下就可以开了,开会的过程过于随意,这其实是存在有一定风险的。


(一)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的约定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对于临时会议的召开,公司法规定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但对于定期会议的召开,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充分的意思自治的决定权,往往很多企业并未对此作非常细化的约定,常见的股东会定期会议约定是每年召开一次,对于召开的时间没有作严格约定。


我们认为未作严格时间约定并不一定就不好。实践中有很多公司约定定期会议的时间,但实际上并未实际召开,同时基于时间的不确定性,会议需要经过约定的提前通知程序,增加会议准备工作的繁杂程序,也因此会存在部分股东不配合的情况。


事物都有两面性,在股东之间合作时间不长、信任度待磨合的公司内部,对于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个确定性的约定,这样既增强股东的身份感,又简化定期会议的通知程序,小股东对于公司的运营情况也可通过定期会议进行了解,有效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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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开股东会会议前的通知约定


本文认为股东会的召开既要重视程序、过程又要注重结果,因为在诸多重大事项上都需要出具股东会决议,公司的对外行为才可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一家股东齐心的公司而言,股东会会议即便不能如期召开,变通以通过全体股东书面决议等方式也可以解决,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中就有规定。


然而,当股东在不同地区、所需决议的时效性较为紧迫,股东之间尚未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需要完成一项股东会决议,怎么操作更便捷?我们认为,可以从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召开和形成决议方式等方面进行约定,根据公司需求不同进行设置。


三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约定


议事规则是股东会中较为重要的部分,议事规则的制定决定了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何实现,这就是很多企业中大股东未必享有决策权的原因所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公司收购并购过程中,逐步频繁适用股东会议事规则自治制度,从而实现公司可通过释放股权吸引外来资金,但并不因此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我们重点从公司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方面进行简要阐述。


(一)表决权的约定


曾经有人说,马云最令人佩服的是,当其他创始人都在苦于控制权被压缩和剥夺的时候,他仅仅凭借8.9%的股份,就能牢牢掌握阿里巴巴的绝对控制权。


他是怎样做到的呢?当然,马云并非只是在股东会议事规则上享有全部控制权,还有赖于其公司在结构上的治理,以后有机会我们再行对其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分享。


通过马云的例子,我们也进一步认识到表决权的行使不等同于出资比例,出资比例可与表决权、分红权相分离,按照各自股东之间的约定以及公司情况进行设置,提前制定好“游戏规则”,发挥股东各自最大的优势,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运营治理的规范性。


当当“庆俞年”“政变”!浅谈章程约定股东会召开程序及议事规则


(二)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约定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议事方式是指股东会以什么方式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表决程序是指股东会如何表决,表决时需要多少表决权通过某一事项,本文将其统称为表决方式。


关于表决方式,我们常见的表达有二分之一表决权、三分之二表决权、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等,还有公司增设“一票否决权”。在本文中不能将所有表决方式一一列明,但针对以下几类情况作阐述:


一是如何运用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的表决方式,重点看表决权的确定情况,以及决议事项对各股东的影响以及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不可一概而论,建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是如何运用特殊事项特殊约定。以公司对外担保为例:公司作为担保人须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银行办理手续中必须要有作为担保人的股东会决议,此时如要求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确认,可能会存在一些时间周期的问题,或者是出现一切不可预估的状况等。


针对这类情况,我们给予的事先防范措施是:可以在公司章程设置中,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类型、对象、担保的金额等进行相关约定,对于符合前述约定事项的情形,设置由部分股东同意或者某一控股股东同意即可,无需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设置后经过工商备案登记,对外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在办理银行担保手续时,公司向银行提供公司备案的公司章程以及配套的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决议/同意的文件即可,从而减轻了全体股东决议的繁琐程序。


当然,对于这类情况股东之间还可补充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对于这类表决方式的决议事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情形予以适用,如行为作出的股东存在侵害公司、股东的情形,其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等。


三是一票否决权的设置。一票否决权是指享有该权利的股东对于相关约定事宜享有绝对否定的权利。公司经营所遇到的情况千变万化,不易作一揽子的一票否决权。在该类设置中建议尽可能有针对性的进行约定。


以上是本文分享的股东会职权、股东会程序性事项以及议事规则等三方面的内容,希望各位企业家、股东、投资人在家办公、隔离期间能够参照本文比照自己的企业,帮助企业查摆问题、优化提升、规范管理。


如果您在公司治理中有相关困惑、疑难问题,可以关注并联系我们,我们是您专业的公司法顾问专家。


来源 | 公司并购部 燃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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