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頒佈實施第19週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頒佈實施第19週年

今年4月28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頒佈19週年,為宣傳普及和學習國防知識,增強全民的國防觀念,提高國防意識,激發人們愛黨、愛國、愛軍隊的政治熱情,在全社會進一步營造關心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的濃厚氛圍。

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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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頒佈實施第19週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頒佈實施第19週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是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予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18年進行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頒佈實施第19週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頒佈實施第19週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頒佈實施第19週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 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第四條 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分類組織實施。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應當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

第六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協同國務院開展全民國防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駐地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第七條 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機構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第八條 教育、民政、文化宣傳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徵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開展國防教育。

第十條 國家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於國防教育的活動。

第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採取各種形式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國家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

第二章 學校國防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工作計劃,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並對學校國防教育工作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有條件的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年軍校活動的指導與管理。

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將課堂教學與軍事訓練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高等學校應當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並可以在學生中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學生的軍事訓練,由學校負責軍事訓練的機構或者軍事教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學校組織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學校的工作和教學計劃,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國防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學校組織軍事訓練活動,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安全保障。

第十七條 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培訓計劃,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

國家根據需要選送地方和部門的負責人到有關軍事院校接受培訓,學習和掌握履行領導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

第三章 社會國防教育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採取多種形式對工作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國防知識。從事國防建設事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

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組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劃,結合政治教育、業務培訓、文化體育等活動,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所擔負的任務,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的活動特點開展國防教育。

第二十條 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結合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行勤務、徵兵工作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以基幹民兵、第一類預備役人員和擔任領導職務的民兵、預備役人員為重點,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證受教育的人員、教育時間和教育內容的落實。

第二十一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區、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結合徵兵工作、擁軍優屬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退役軍人協助開展國防教育。

第二十二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國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普及國防知識。

第二十三條 烈士陵園、革命遺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應當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的,應當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四章 國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根據開展國防教育的需要,在財政預算中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在本單位預算經費內列支;企業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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