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越龍山銷售員內外勾結低價賣酒獲刑,花13萬贓款為朋友買卡地亞手錶

近日,一份刑事判決書將古越龍山旗下銷售員內外勾結低價賣酒,花13萬贓款為朋友買卡地亞手錶的行為公之於眾。

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瑋系浙江古越龍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古越龍山紹興酒專賣有限公司的銷售員。2019年5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王瑋利用替客戶下單的便利,謊稱上海益盛糖酒食品有限公司需要購買黃酒,先後10次,讓倉庫將16910箱“庫藏金五年”黃酒運送至指定地點,低價出售給李某、童某,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907320元,所得錢款用於消費、償還債務等,其中花費人民幣130000餘元為朋友田某1購買卡地亞手錶1塊。經鑑定,16910箱“庫藏金五年”黃酒共計價值人民幣1657180元。

古越龍山銷售員內外勾結低價賣酒獲刑,花13萬贓款為朋友買卡地亞手錶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瑋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瑋在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依法減輕處罰;退賠被害單位部分損失,且自願認罪認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判處被告人王瑋有期徒刑三年。

最終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瑋的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且屬數額巨大。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瑋系初犯,在案發後投案自首,且已簽字具結,認罪認罰,被害單位亦已挽回了部分損失,本院據此對被告人王瑋減輕處罰。最終判決如下:被告人王瑋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止);責令被告人王瑋繼續退賠被害單位浙江古越龍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683660.63元,已凍結在案的人民幣57722.68元(判決生效後發還給被害單位)以及扣押在案的手錶處置(判決生效後依法予以拍賣,後發還給被害單位)所得錢款在退賠責任中予以扣減。

資料顯示,浙江古越龍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證券簡稱:古越龍山。古越龍山是中國黃酒的龍頭企業,國內黃酒銷量最大的企業,A股上市公司,擁有古越龍山、女兒紅、狀元紅等知名黃酒品牌。1997年登陸上交所,被稱為“中國黃酒第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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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業績快報顯示,古越龍山實現營業總收入192,164.36萬元,較上年同期下降15.44%;實現營業利潤3,558.74萬元,較上年同期增長105.23%;實現利潤總額3,376.97萬元,較上年同期增長104.93%;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5,311.51萬元,較上年同期增長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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