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青島即墨土地市場第一拍,禹洲以7.3億元拿下西部商貿城16萬㎡的商住地塊,並命名為禹洲朗廷府,這也是其朗廷系產品在青島的首次亮相。
作為禹洲在青落子的朗廷系第一地塊,其在宣傳上也是“開足馬力”,聲勢浩大,令不少人為之心動。可是朗廷府開盤短短一年有餘,就問題頻出。不僅前段時間因開發商修改合同事件鬧得沸沸揚揚,近日又因大幅降價拋售引得業主們集體維權大鬧售樓處,甚至有業主高呼直接降了一個“首付款”。
一邊低價拋售房源一邊急著拆除樣板間,疑似著急跑路的即墨禹洲朗廷府是何打算?
即墨禹洲朗廷府大幅降價60W
即墨城西禹洲朗廷府降價了。
近日,青島市民鄒先生爆料,自己去年在即墨禹洲朗廷府以總價二百多萬元購買的期房一夜之間驟降了五十多萬,這一切都源於開發商的“任性”定價。
鄒先生表示,自己當時以18490/㎡的價格購買了朗廷府的洋房,“現在洋房降到了13000左右一平,房子降價我們也理解,但是開發商一下降這麼多,大幾十萬一句話給我們降沒有了,我們不能接受。”
目前,有著同樣遭遇的不止鄒先生一人,自禹洲朗廷府去年開盤以來購房的業主都在此次降價事件中受到了波及。眼看臨近交房,17000-18000/㎡的房子降到12000-13000/㎡,差價將近60萬,這讓全體業主的內心跌落谷底,更有業主大呼,直接降了一個“首付款”。
由於不能接受開放商這波降價“操作”,心中的怒火被點燃的前期購房業主們集體到售樓處維權。
2019年1月,禹洲以7.3億元拿下即墨西部商貿城16萬㎡商住地塊,並命名為禹洲朗廷府,這也是其朗廷系產品在青島的首次亮相。
彼時,即墨城西還沒有如今的“群雄亂戰”,只有藍城玉蘭公館一枝獨秀。但是藍城1.8萬至2.3萬之間的房價讓許多人咋舌:“即墨這是怎麼了?”刷新了即墨房價之最。藍城價雖高,但銷量也不錯,這也讓深耕區域的禹洲看到了機會與希望。開盤後,禹洲將藍城作為“標尺”,開打價格戰,18層高層定價在1.5萬左右,11層洋房價格定位在1.7萬上下。憑藉著價格以及資源優勢,禹洲朗廷府在即墨賣得風生水起,收割了大把“韭菜”,風頭一時無兩。
本次大幅降價對於目前膠著下的即墨西樓市,無疑是投擲了一顆重磅炸彈,還未上車的剛需再次看到希望,也讓前期高位接手的業主們,憤懣不已。
開發商連夜出“聲明”
11月5日,一份蓋有青島禹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章的聲明流傳出來,根據聲明,其表示關於近日禹洲朗廷府降價銷售是不實信息,近期釋放的部分房源屬工程承包方抵賬房源,由工程承包方指定簽約主體,此次“工抵房”共計50套,目前簽約主體全部由工程承包方指定完成。同時,聲明稱,除了“工抵房”外,其他房源無大幅度價格波動,不存在“大幅降價”情況。
圖片來源:青島在線
一紙聲明將降價甩鍋給工程承包方,禹洲的這份聲明,業主們似乎並不買賬。
此外,業主們又提供了一份此次開發商的銷控房源,由此來看,此番的銷售價格的確降了太多,很多房源僅剛剛過萬。
圖片來源:青島在線
面對大規模的業主維權,猶如“熱鍋上的螞蟻”的禹洲朗廷府並沒有閒著,一邊深夜發聲明一邊著急的拆除著樣板間。一系列的操作也讓業主們心生疑慮,開始質疑開發商是不是著急脫手跑路。且即使不跑路,降價這麼多,後期在房屋質量與精裝修上會不會找回利潤,房屋的質量隱患又開始浮現。花高價卻很有可能買到劣質的房子,也成了本次眾多業主維權的原因。
遇開發商降價,業主可以要求退房嗎?
近年來,因樓盤降價導致的業主要求退房的維權事件比比皆是,但是“降價”是否滿足退房的條件呢?
開發商降價,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房地產銷售是市場經濟行為,受合同法約束,但開發商降價銷售只要沒有違法,均屬於開發商自身行為,業主無法以曾經買過的房子來約束開發商後期銷售價格,開發商的自主降價目前沒有相關法律約束。
此外,對於開發商的降價行為,要分別對待,目前有些房地產開發商會在合同中有相關條款的約定,這類案例,由於開發商違反前置條件,是可以通過訴訟要其承擔相關責任的。
開發商降價,業主維權有法律依據嗎?
作為一個普通購房人,當遇到用原價買房,而沒幾天後開發商就降價促銷賣房,業主的這種憤怒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業主們絕不能因為心裡的怒火就可以放鬆對公私財產的保護。
如因開發商的降價銷售行為要維權,必須依法依規,之前出現過很多“帶頭業主”對開發商的售樓部進行打砸等破壞行為被拘留的案例,建議業主們應選擇專業律師,並通過律途徑解決這類買房糾紛。
可以退房的十大條件
第一,延遲交房。
一般約定的延遲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如果超過這個期限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第二,開發商缺少有效證件與批文,導致合同無效。
根據規定,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第三,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
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
第四,拿不到產權證。
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得到產權證,如約定此條件可退房,買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第五,無法得到貸款。
在簽訂合同時,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對商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的約定。如果是公積金貸款,需要開發商出具相關資料,交由公積金歸集部門審核。如果開發商提供的資料顯示出不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購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第六,實測房屋面積與暫測面積的誤差超過3%。
新版合同規定,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第七,房屋質量不合格。
房屋質量不合格是房屋的“硬傷”,出現這種情況,首先是開發商難以拿到《竣工備案表》,無法交房。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第八,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經檢測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新版合同規定,因房地基問題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退還全部已付款,並付給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而發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第九,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導致影響使用。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要求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的,法院也會支持。一般認定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房屋入住後由於前期施工原因導致房內空氣質量差影響室內居住人的健康、房內噪聲影響居住等。
第十,開發商把房子抵押。
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沒有告知購房人房產已經被抵押的情況下賣房,合同無效,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