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多出来的土地,应该分给无地农民还是应该留着“收费”?

新大风歌


你好!土地确权多出来的土地,应该先分给那些没有土地的农民,然后,把剩余的土地回归农村村集体。由村委集体经营,经营收益再分配给农民或用来做乡村公益事业。


原生态武功山阿生


回答问题之前,我们先弄明白土地确权为什会多出来土地?也就是说,村委会给村民确权时,根据村民在二轮承包时的承包面积,现在来测量土地,发现村民经营的土地面积,实际比二轮承包时的面积多,于是就想方设法将村民多出来的土地无偿收归村集体。


那么土地确权多出来的土地,应该分给无地农民还是留着收费?

我认为收回农民土地确权多出来的土地,无论是收来分给无地农民还是留着收费,村委会的这种做法都是违规的。

首先、土地确权不是重新分配土地。

所谓的土地确权,是因为从二轮土地承包到现经过几十年发展,原来农民承包的土地数据变化比较大,二轮承包到期后,国家为了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投资发展,继续在二轮承包的基础上继续延长30年承包期。那么土地承包政策长期稳定不变,很多想种地的农民没地种或者有地的农民又不愿种地,所以国家在确保大稳定的条件下允许小调整,鼓励和引导农民有偿依法转让和流转土地使用权,很多有地的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后,怕将来自己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于是出现了很多农民有地不愿种也不愿意流转的现象。国家为了推行土地依法流转,为了解决农民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于是决定将农民原有的土地确权颁证,让农民拿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安心出门打工,做生意,放心将土地流转给想种地的人规模化经营,这是农村土地确权的本质。其中的大稳定,也就是土地承包政策长期稳定不变的含意中就包含了,禁止地方收回承包地打散重分。有些地方以土地确权的名誉,变相收回农民的部分土地是违规的。



其次、土地多是有原因的,责任不在农民。

土地承包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有的农民土地变多了,有的农民土地变少了,或者说原本二轮承包的时候就搞多了,都是正常的。比如,国家征占农民的土地以及农民将土地盖房子或者将土地有偿转让给他人都会造成土地减少,难道这些土地确权下来比二轮承包的时候的数据少了,村委会会给补上吗?那肯定是不可能的。有的人,自己开荒或者花钱从别人手中购买土地或者因继承赠与,于是土地变多了,这些多出来的土地都是合法所得,村委会当然不得违规收回。还有一种是二轮承包分配土地的时候,由于有的土地边远或者土质不好,很多人都想分到离家近的土质好的,那么有可能分配土质差的和边远的土地,两亩地就有可能只当一亩地承包了,即使是原来村委会弄虚作假,将农民承包的土地少报瞒报,经过几十年承包经营,已经形成了事实承包,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在于当时的村委会管理失误,现在土地确权无论是什么原因多出来的土地,都不应该收回,而应当据实确权给原有承包人。


再次、村委会违规收回多出来的土地是打了算盘的。

也就是说,村委会以土地确权为由,违法收回多出来的土地,他们根本不会想到用来分给无地农民!大家想想,40岁以下的农民,绝大多数都没土地,分得清吗?如果可以分,这些在二轮承包时没分到地的新生农民,人人都有权利分,但这是不可能的,如果要分给无地农民,村委会就不可能违规收回这些确权时多出来的土地。他们以土地确权为由收回多出来的土地,其目的有三种,一是对原有承包人征收多出来的承包费,二是收回来有偿转包给想要土地的农民,三是收回来由村委会统一出租,收益归村委会所有。所以,村委会收回土地确权时多出来的土地,多半是留着收费。

总之,无论村委会将土地确权时多出来的土地,收来分给无地农民还是留着收费,这两种做法都是违规的,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禁止收回土地打散重分的相关规定,被无偿收回土地的农民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回土地应遵循自愿有偿,即使农民主动将承包地退还村集体,也应该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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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说应该的事很多,也合乎情理,但各地方有各地方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又有土地管理法的法规,很难说清,一切依法就是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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