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

各地區在參加統考的時候,往往都會考到關於衛生法規的一些知識,這些知識往往都是考試忽略的知識點,並且在學習中也只能死記硬背了,但是不管是死記硬背還是怎麼樣,我們都是需要方式方法的,今天中公教育給大家總結一下關於衛生法規第十九節內容,希望幫助各位同學學習。


職業病防治法


一、職業病防治法的概念

職業病防治法是調整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職業病,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並列入國家公佈的職業病範圍的疾病。

為了保護勞動者健康,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的危害,降低職業病的發生,採取了一系列保護措施,1957年衛生部制定了《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1987年國務院頒佈了《塵肺病防治條例》;1989年頒佈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等。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在這概念中往往考試的重點就是在几几年進行了通過,几几年開始進行施行的,几几年進行制定等等,這些是高頻考點;

二、法定的職業病範圍

法定職業病,指由國家確認並經法定程序公佈的職業病。

1987年我國頒佈的法定職業病為九大類、99種。

2002年4月,衛生部、勞動保障部印發了《職業病目錄》將法定職業病調整為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等十大類、115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國家衛生計生委、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組織對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又進行了新的調整。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的原則和職業病的遴選原則,修訂後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由原來的115種職業病調整為132種,調整後仍然將職業病分為10類。

在法定職業病的範圍內,重點和考點為分類有多少類、多少種、調整之後有多少種,多少類等,這些都是高頻考點;

今天先給各位同學總結這兩大方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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