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協議離婚最短需要31天,最長60天可離!否則離不成...

來源:律法帝國,文僅供交流學習 ,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繫,若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


正文


今日將正式通過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備受關注!

民法典第1077條這樣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意味著,在去民政局申請離婚時,需要第一次提交申請和最終辦理離婚證的兩個過程。

意味著,你若想協議離婚,則必須先冷靜的等待第一個30日屆滿,而後在第二個30日內再跑一趟民政局,意味著從申請離婚開始,若想協議離婚,最短31天可離婚,最長60天可離婚!

有人認為這限制了婚姻自由,作為成年人可以一次性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而離婚冷靜期恰恰限制了離婚自由,給離婚增加了難度。也可能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從而導致更多的人選擇通過訴訟的途徑離婚。

也有人對此提出這樣的異議:既然離婚需要一個月的冷靜期(試離),那麼結婚是否也需要一個月的冷靜期(試婚)?

那麼對於離婚冷靜期,看看專家是怎麼說的:

專 家 分 析

設立的目的之一確實是為了解決離婚率逐年增加的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民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參與了從2014年開始的民法典編纂工作。楊立新認為,“離婚冷靜期”設立的目的之一,確實是為了解決離婚率逐年增加的問題。

“我國目前的離婚程序過於簡單,在實踐中,存在很多的草率離婚、衝動離婚的現象。”楊立新表示,“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就像是給離婚增加了一個“門檻”。在韓國與德國,都有類似的規定。“目前的規定是30天的時間,但這個規定沒有區分特殊情況。”楊立新說,比如雙方有激烈的衝突、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情況,“這些都應該都不受冷靜期的限制。”上述這些情況,也需要在執行中通過司法解釋或者其他的規章,進行進一步的細化。“兩個人真正想離婚,是沒有辦法冷靜的。”

楊立新說,離婚冷靜期的設立,是讓“可離可不離”的人再思考一下,並不是限制離婚,也不侵犯離婚的自由。

離婚冷靜期是給雙方一個考慮機會

並不是反對或禁止離婚

參與民法典(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認為,"近些年來,我國離婚率比較高。有些人結婚很盲動,上午要結婚,下午就去離婚,結婚過於衝動,離婚也過於衝動。

那麼,有一個冷靜期的規定,讓雙方有冷靜下來考慮的機會,重新審視一下離婚是否為真實意願。"他表示,生活中總有這樣、那樣的不滿意,不能因為一件小事或發了脾氣,就要堅決打離婚官司不可。

冷靜下來了,也不影響當事人離婚,給雙方一個考慮機會,這在維護家庭穩定方面,會起到積極的正面意義。

“我們並不反對或禁止離婚,婚姻狀況整體不穩定,也會導致社會不穩定。很多家裡有未成年子女,孩子往往在離婚案件中會受到傷害,在未來的監護教育安排上,也會有影響。”

所以,綜合考慮,有一定的冷靜期,來最後作出理性決定,這樣對當事人、對家庭、對孩子、對社會,都有積極意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