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遺產分割協議

家庭遺產分割協議

家庭遺產分割協議

一、家庭遺產分割協議人:

協議人甲: , ,身份證號碼: ;

協議人乙: , ,身份證號碼: ;

協議人丙: , ,身份證號碼: ;

協議人丁: , ,身份證號碼: ;

協議人戊: , ,身份證號碼: ;

二、分割家庭遺產的情況:

協議人父親 和母親 均已去世,留下遺產尚未分割,協議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如下遺產分割協議,用以完成遺產分割:

房屋 處,面積共計約 平方米,建築類型為 ,所在地址分別為:

(一)、

(二)、

三、分割方法與明細:

上述遺產中的房屋分割遵循公平、自願、互信原則,協議人家庭遺產分割明細如下:

協議人 ,分割取得上述遺產中的 處房屋,其他協議人自願放棄對上述遺產中的 處房屋的分割權。

四、家庭遺產分割協議說明條款:

(一)本協議所述房屋,經協議人五方協議,僅由協議人

取得,協議人 對房屋具有唯一所有權,房屋產權由協議人 自理;由此房屋產生的利益由協議人 享有,由此房屋產生的費用或虧損由協議人 承擔。

按照協議書規定分割遺產完畢後,協議人五方互訖,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各協議人不再共有遺產。協議人

獲得相應遺產後須謹慎妥善使用,如使用不當造成虧損以及債務,由當事協議人 自行承擔,與其他協議人無關。

(三)協議人五方作為已故父母之子女,具有瞻仰、祭掃已故父母墓地的義務。墓地管理、修葺等相關費用開支,由協議人共同協商承擔。

(四)本協議共三頁,一式六份,經協議人簽字按手印後生效,並一同前往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手續。協議人每人各一份,公證機關留存一份,各協議人須妥善保管本協議。

五、其他說明

本協議是各協議人的真實意願表達,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經簽署即不得反悔,任何口頭或書面協議均不得改變本協議內容。

(本頁為簽字按手印頁,無正文)

協議人甲:

年 月 日

協議人乙:

年 月 日

協議人丙:

年 月 日

協議人丁:

年 月 日

協議人戊:

年 月 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