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农民工支付条例实施,银行卡被收走该怎么办?

e起来视频


农民工,他们的身份既是农民,又是产业工人,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为粮食安全做出极其重要的贡献,也有力推动了城市经济建设和发展,他们的贡献有目共睹。他们通过自己的勤劳脱贫致富,为农村发展做出了自己贡献。他们的辛苦劳动,应当得到公平合理的回报。可是长期以来,每到逢年过节,关于农民工讨薪的事件层出不穷,且屡见各大新闻媒体头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可以说,农民工讨薪事件成为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最担心的问题。但2020年1月7日,国家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这一消息的公布,对总是担心拿不到劳动报酬回家过年的农民工而言,无疑如同雪中送炭,这下可完全消除农民工干了活拿不到工钱的尴尬和疑虑。那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出现用人单位拿走农民工银行卡的事情究竟该怎么办呢?乡村关中认为如下:

第一,要保护好的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在务工单位工作时,要看法相关的劳动合同,或形成的事实工作情况,到具备合法用人资质的单位工作。如果从事建筑施工,要与正规的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及时了解建筑工地以前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只有这样,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出现劳务纠纷时有效维权。当然,自己的银行卡属于私人贵重物品,怎么可能交由他们保管呢?如果务工过程中,出现这种情况,要断然拒绝。

第二,要按时领取自己的劳动报酬。

农民工不管从事哪个行业的哪项工作,工作前都要洽谈好薪资支付时间、方式、地点等,到了相应的时间节点还没有发放,这时就要找用人单位主体要求发放薪资。这次国家颁发的《条例》,就规范了工资支付行为,从根本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坚持源头预防,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所以,农民工就根据入职前双方洽谈的具体事项,及时要求薪酬到位。

第三,未到位时应该寻找合法途径维权。

我们看到5月1日即将实施的《条例》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农民工干了活,能拿到“真金白银”。如果未按照事前约定的形式支付,农民工可先予其沟通、协商和洽谈;在无法达到协商的情况下,可咨询相关劳动部门获得维权,或找劳动管理部门,或找劳动监察部门等职能部门,切不可做出过激行为。

第四,将有效提升农民工务工的幸福指数。

农民工进城务工,依然保持着自己特有的淳朴与善良,踏实与勤劳,他们进城里不忘本,默默付出不言悔,无私奉献更执著,有力推动了城市现代化建设,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并作出了重大而独特的贡献。他们劳有所得,天经地义。农民工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这是农民家庭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和生活的全部希望,有力提升农民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各用人单位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收获,必须足额发放他们的劳动报酬。

总之,这次颁发的条件,从根本上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农民工外出务工切实能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从而更加稳定了农民外出务工的信心,更大激发农民工务工热情,和在工作岗位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能力。农民工自己的银行卡或工资卡,断不可交由他人或保管或存放。如果出现这种行为,可及时采取合法途径维权。


乡村关中


今年5月1日起,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各环节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开启了我国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

《条例》规定平时只发基本生活费、待项目结束或年终结算时再向农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资;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既不编制工资台账,也不提供工资清单;一些单位以保管工资为由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等行为都属于工资支付不规范行为。

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卡被扣押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5万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工资支付方面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在工程建设领域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四款规定: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遇到违规的工资支付行为怎么办?

在维权或者讨薪前,要准备好劳动合同及施工任务单、考勤记录、结算单、工资条等能证明务工的证据材料。然后按照协商调解、投诉举报、劳动监察、法律武器的步骤进行维权。

协商调解

自己或在工友、工会、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下,按照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布的信息,与工程项目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协商解决问题。

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按照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布的维权信息,先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

2.交通运输部门:交通建设工程

3.水利部门:水利工程

4.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土地整治、地灾治理工程

5.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工程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

如果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行为,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举报可以匿名,如情况属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的时效是两年。

劳动争议仲裁

1.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方面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情况属实,可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判决书,向单位索赔,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仲裁的实效是一年。

2.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到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人经济比较困难,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

法律武器:法律援助

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服务对象包括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该条例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拖欠工资这个重点问题来设计的,将多年来在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



记者王国忠


自2020年5月1日起,将有一项农民工非常关心的工资支付条例开始实施,就是即将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此项条例正式施行后,也就意味着一直以来农民工年终结算工资的发放方式将结束,从此以后,农民工也要按月给予工资发放了,这规定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会减少像以往那种农民工工资被长期拖欠的现象。

以往,由于农民工这个特殊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不稳定,工期时间长短不一,所以也就积累下来了不少的问题。如农民工平常每月也只能支取些生活费,大部分的工资需要等工程结束,或者是年末放假才能拿到,再加上工地比较混乱的账目管理,农民工往往有被克扣工资或难拿工资的现象。

这次条例的实施,在条例中也明确列出了各项规定,如在条例的第11条规定中就指出,农民工的工资要以货币的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等其他形式替代。在条例的第12条规定中明确,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在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要足额支付工资等。

条例规定虽有明确,但还是让农民工有不少顾虑,这就有农民工朋友提出一个比较现实存在的问题,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果包工头耍花样,以发工资为名,收走支付工资的工资卡,予以扣押该咋办呢?

其实这项担心也大可不必,因为在条例中也有规定,单位在支付农民工工资中,对出现了有违规行为,收走农民工的工资卡,或者是变相扣押工资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没有改正的单位,将要面临受到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对单位的罚款之外,还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负责人员等,也将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并且对单位还有还有降级以及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等多项处罚。面对这样的处罚力度,相信没有几家单位还敢一意孤行,冒然违背条例规定的行为。

其次,农民工按月发放工资,并不是对所有工作都要执行月薪制的,在条例的第13条规定中明确,凡是按月、周、日、小时这样的工薪制,应当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就不能统一标准按月发放工资了。

如果是按照计件发工资的,可由双方自行约定工资支付周期,但也应当不以超过一个月为限。 对于建筑行业,在此次条例中规定,施工方或工程承包方,应当依法和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还要进行用工实名制登记,没有和施工总承包方或与分包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也是不能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

对于农民工被拖欠工资这一老大难问题,一直以来都困扰着诸多的农民工朋友,相信自今年的5月1日起,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始实施后,这个问题将会获得很好的解决,你对此怎么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