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下午,一则“大连11岁女孩遇害,遗体在花坛里被发现”的消息,引发
关注。10月24日21点17分,@大连公安发布警情通报称,女性受害者被害身亡,公安机关在10月24日依法对加害人进行收容教养。
警情通报具体内容为: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10岁女童上完课外班后未归
家人在灌木丛中发现尸体
据澎湃新闻消息,近日大连沙河口区女童某某被害,她的遗体在距家仅100多米处的灌木丛中被家人发现。
遇害女孩某某的妈妈告诉记者,女儿平时三点半左右到家,但20日当天迟迟未归,随后家人报警。
某某的舅舅表示,当日19时许,在距某某家里仅100多米处的灌木丛中,家人发现某某的尸体。他称,事发当天,某某上完校外美术班的课后,被嫌疑人骗至家中,随后遇害。
据现代快报消息,某某的舅舅贺先生告诉记者,涉事男孩和受害女孩曾上过同一个托管班。
10月24日21时许,@大连公安 发布警情通报称,加害人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女,10岁)的事实,但因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0月24日,蔡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再引热议
此事发生后,“是否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再次引起热议。目前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加害人蔡某某不满十四周岁,属于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现在的小孩心理普遍成熟较早,法律条款是否应该相应的做出调整?
@颜左呀 :法律有滞后性,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原来的法律可能已经不适时了,如今14岁的小孩,心智的成熟是非以往能比的,所以更改刑事责任年龄,势在必行。恶法非法,如果普罗大众都觉得这样的法律已经不正确的时候,改变就是必然的。
@Sneaker-潮范:现在的孩子,心理年龄都极其成熟了,不应该用以往的标准衡量他们了。
@树下看羊:希望法律能够完善,不让任何犯罪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逃脱制裁。
还有网友表示,是否该进一步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非常立刻有六元:没错。是不应该追究孩子到刑事责任。但是必须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
@来点苏打绿:太可怕了,监护人承担责任吗?
@大白豆:未成年人不承担责任,他未成年,他父母成年了吧!父母不应该承担责任吗?
@人民日报
谈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早发现早预防
10月24日晚,@人民日报 就此事发表评论《未成年人犯罪应受足够审思》。评论指出,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必须早发现早预防,实行分级干预。
女孩被杀令人痛惜,加害人同是未成年,让人愕然而沉重。“我们是祖国的花朵,请好好爱护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血的教训再次冲撞人心!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何破题?必须早发现早预防,实行分级干预。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综合澎湃新闻、现代快报、人民日报微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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