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新规》中“当事人如实陈述”相关规定的解读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版)》进行了修改,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版)》(以下简称“《证据新规》”),《证据新规》于2020年5月1日正式生效。此次修改,亮点多多,不单删除了旧版与《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或者其他法律规定重复或者冲突的规定,也在其基础上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更具有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其中不得不说的就是“当事人如实陈述义务”的规定。

《证据新规》中“当事人如实陈述”相关规定的解读

旧规重谈

《民事诉讼法》第63条和第75条规定,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证据的一种,但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由此,当事人的陈述是证据,但是并不具备较强的证据效力,而且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将当事人的陈述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其必须需要其他证据的补强。《民诉法解释》第110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争议的焦点或者待证事实必须要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才可以予以认定的话,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当事人在接受询问之前,法院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很少让当事人签署保证书,而且也极少要求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

《证据新规》中“当事人如实陈述”相关规定的解读

新规细说

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有利于增强审判人员的内心确信。审判人员原本对双方的证据证明力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时,就可以参考当事人的庭审接受询问的表现来增强内心确信,这是帮助审判人员快速认定案件事实最好的辅助手段。

《证据新规》则实现了对《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的补充和升华,对司法实务就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种类的理解与运用进行了明确的指导,小编重点解读以下几个文:

1、明确如实陈述是当事人的义务

《证据新规》第6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第1款明确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当事人的一项义务,其必须履行,这也是首次以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当事人如实陈述义务予以明确;该条第2款则呼应了《民诉法解释》第229条关于“禁反言”的规定;该条第3款则对于违反如实陈述义务的当事人予以处罚的规定。

《证据新规》中“当事人如实陈述”相关规定的解读

2、明确通知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的程序性事项

《证据新规》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该条是对《民诉法解释》第110条的呼应和补充,更强调法院要求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时的程序性规定,大大改变了当事人以各种说辞拒不到庭,法院也无任何证据材料作为支撑对其进行处罚的现象。

《证据新规》中“当事人如实陈述”相关规定的解读

3、明确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应签署并宣读保证书

《证据新规》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为了对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予以警示,在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时,要求当事人必须签署并宣读保证书,注意这里用到的是“应当”而非《民诉法解释》第110条规定的“可以”,除非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外,当事人接受询问前必须完成保证书的签署和宣读。

《证据新规》中“当事人如实陈述”相关规定的解读

4、明确当事人拒不接受询问的法律后果

《证据新规》第66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法院要求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可能是认为某些事实需要当事人作为补充说明,以增强审判人员的内心确信,打消其某些疑虑,也可能是并非出于举证责任的考虑,而是为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做说明,以辅助对可左可右的证据材料进行认定。基于此,《证据新规》对《民诉法解释》第110条第3款进行了修改,当事人拒绝出庭接受询问时,审判人员应当首先根据目前全案的案件资料对待证事实进行认定,当待证事实依然处于左右摇摆不定时,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而不论该当事人是否负有举证责任。

《证据新规》中“当事人如实陈述”相关规定的解读

5、明确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适用的其他规定

《证据新规》第99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法院在对当事人询问时,应当参照对于询问证人的规定。证人要求具备品格的,当事人也要具备相应的品格,当事人品格也是法院对其陈述认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证据新规》中“当事人如实陈述”相关规定的解读

小编寄语

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应当以合适的时机与法官沟通看是否就案件事实要求己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以便提前做出问题提纲或其他准备。

代理律师对于当庭不方便回答、不知道具体情况、或者于己方不利的事实等应当尽量要求庭后以书面形式做出说明,或者可以当庭致电当事人在免提条件下让当事人去回答法官的询问,注意切不可虚构事实,做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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