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一次性創業補貼政策

補貼範圍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下列人員,可按規定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同一個創業實體(以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為準,下同)或同一個創業者只能享受一次。

1.登記失業人員。指本市戶籍城鄉登記失業人員,以及在本市用人單位連續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及以上並在青島行政區域內辦理失業登記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員。

2.大中專畢業生。指未就業的畢業5年內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畢業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學創業大學生,含服務基層項目大學生、留學回國及臺港澳高校畢業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

3.技工院校畢業生。指未就業且取得高級工、預備技師職業資格的畢業5年內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全日制畢業生、畢業年度在校生。

4.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指本市戶籍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以及扶貧協作地區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

5.解聘備案人員。指本市戶籍創辦創業實體前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解聘備案人員。

6.在本市用人單位連續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及以上且創辦創業實體後6個月內與原單位辦理解聘備案、將就業及社保關係轉移至申領補貼創業實體的人員。其中,對創辦小微企業的,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的人員範圍擴大到法定勞動年齡內各類人員。


補貼條件

1.2013年10月1日及以後,符合條件的創業者在青島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務所等創業實體,須取得營業執照等有效資質。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方式創業的,以營業執照等有效資質最近一次的變更時間作為創辦創業實體的時間。創業者屬於普通高校休學創業大學生的,還應辦理休學手續。

2.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時,創業者應辦理就業登記並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及以上(補繳社會保險費不超過3個月,下同)。其中,創辦小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務所、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創業實體的創業者,須在創業實體(含其非法人分支機構)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及以上;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創業者,須創辦創業實體後在我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及以上。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的普通高校休學創業大學生可不辦理就業登記、繳納社會保險,但應取得營業執照等有效資質6個月及以上。

3.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人員,須為創業實體的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對2013年10月1日—2020年4月30日期間創辦創業實體的創業者,符合以上條件的,應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年內提出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逾期將不再受理;對2020年5月1日及以後創辦創業實體的創業者,符合以上條件的,應自創業實體創辦之日起3年內提出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逾期將不再受理。


補貼標準

一次性創業補貼標準為1萬元。其中,對創辦小微企業的創業者,補貼標準提高到1.2萬元;對小微企業吸納就業3人及以上(不含創業者本人)且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及以上的,補貼標準提高到3萬元。


青島市一次性創業補貼政策

補貼新政策 符合條件即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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