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玉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动能源结构调整,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高污染燃料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二、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科学规划,协调一致。禁燃区划定方案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天然气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相协调,科学衔接。

(二)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结合本市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等基础配套设施情况,由内到外划定,其中中心城区、工业园区等区域作为重点,率先划定实施。

(三)循序渐进,适时调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适时拓展禁燃区范围。

(四)各方协同,疏堵结合。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坚持全面依法推进、落实各方责任、全民参与,部门协作,疏堵结合,引导替换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界定

结合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高污染燃料参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Ⅰ类(一般)燃料种类界定,即: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中规定的限值)。

部分煤炭制品含量限值表

玉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四、禁燃区划定范围

玉林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东至玉东新区五彩田园南药园、茂林镇新寨村,经鬼门关、北流市三环西路至北流镇凉水田村,沿同城大道(规划中)至玉林北站(规划中)再至北流市西埌镇田心村;北起北流市新圩镇镇区南面下坡村和白鸠江村,经葫芦岭北面到北流市大里镇罗样村,再经马骝岭西面、挂榜山西北面到玉州区名山街道腾扬村,沿外环快速路(规划中)经城北街道高山村、仁东镇西岸村、都横岭北面到玉州教育城;西至中医药健康产业园,经仁厚镇上罗村、仁厚村到仁东镇都甘村,再经福绵镇上枥村、香山村,沿福绵镇北面天河路到西福路,沿西福路经万济桥东面、福绵镇青岭村至宝岭村大沙浪,沿发展大道(在建)至福绵镇横岭村,再沿向海大道(规划中)到新桥镇新沙村;南沿工业大道(规划中)经福绵区新桥镇的五岗岭北面到玉州区南江街道分界村,沿南深高铁(规划中)经陆川县珊罗镇六燕村、四乐村到南江街道云良村,再沿发展大道(在建)经塘岸高速收费站、茂林镇鹿潘村、鹿塘村到新寨村。划定范围总面积约370.60平方公里,详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出具的示意图《玉林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五、管理要求

(一)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事有专人、人有专责、层层负责、责任唯一的组织格局,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本方案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燃区内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有关单位或个体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的,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不能达标排放的不予延期。

(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体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监督局以及燃气、电力、热力等能源供应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区工作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禁燃区内企业单位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能源规划和能源项目建设。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做好禁燃区内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的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贯彻落实鼓励工业企业改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

市公安局配合做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拆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禁燃区专项工作经费,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鼓励改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快推进天然气供气管网建设,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的保障服务。

市市场监管局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利用的原则,开展城市建成区内企业单位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依法对承压锅炉等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和行政许可工作;定期将禁燃区的锅炉登记许可、使用、淘汰情况汇总报送到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北流市、陆川县、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配合各县(市、区)和相关工业园区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配合做好禁燃区划定的宣传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监督局配合北流市、陆川县、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开展禁燃区实施工作。

燃气、电力、热力等能源供应单位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禁燃区内能源供应需求。

(五)违反禁燃区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逾期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强化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七)本方案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玉柴工业园、中医药健康产业园等开发园区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开展禁燃区实施工作。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玉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玉发改环资〔2015〕10号)同时废止。

玉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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