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上市公司起訴證監會的案例和原因(本文轉載)

導讀:公開報道顯示,證監會自1992年10月成立以來,至少有7次被送上法庭成為被告。,此前不僅有上市公司,甚至不少個人不服或不滿證監會處理也起訴過...

公開報道顯示,證監會自1992年10月成立以來,至少有7次被送上法庭成為被告。上市公司又一次把證監會告了,這一次是申請摘帽不成的ST慧球。實際上,這並非證監會第一次被告,據統計,此前不僅有上市公司,甚至不少個人不服或不滿證監會處理也起訴過證監會。今天我們就來盤點一下上市公司起訴證監會的案例和原因。

ST慧球起訴證監會的緣由是,信息披露屢次違規,慧球科技被上交所實施ST處理,慧球科技申請撤銷ST處理,卻遭遇證監會不予受理。不服證監會的決定,ST慧球怒而狀告證監會。

這些年還有誰起訴過證監會?

科龍案信息公開案:顧雛軍起訴證監會

2015年12月,原格林柯爾創始人顧雛軍向北京第一中院起訴證監會,要求公開科龍案調查相關文件信息。

顧雛軍是格林柯爾系創始人,旗下曾控制科龍電器等5家上市公司。他在中國構築了一個家電產業帝國,一度被看作整個冰箱行業的偶像。2005年1月,他登上了第二屆“胡潤資本控制50強”的榜首,一時間風光無限。同年5月,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違反證券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9月,顧雛軍及科龍數名高層被警方拘捕。

2008年1月,因虛假註冊、挪用資金等罪顧雛軍一審獲判有期徒刑10年。提前三年多出獄的顧雛軍一直忙於為自己伸冤平反。就在2012年9月14日,剛出獄不久的顧雛軍便開了場類似行為藝術的新聞發佈會。

顧雛軍堅稱,當年的科龍案有黑幕,案件關鍵證據銀行保函系偽造,證監部門以這份偽造保函對科龍電器立案調查。2015年6月底,顧雛軍向證監會廣東監管局提出的“公開科龍立案調查相關文件,以及案件關鍵證據2.76億美元擔保函”申請信息公開。證監會7月的一份回函中指出,這些文件屬於不能公開的範疇,拒絕了他的申請。

顧雛軍的代理律師遲夙生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此番起訴證監會、要求公開科龍案立案調查的相關文件,就包括這個2.76億美元的銀行保函。此前他們已向證監會提出了信息公開申請,但是被拒絕,“按照法律規定,涉密文件可以不公開,但是我們要求公開的內容主要是規範性文件,不屬於保密範圍,遺憾的是這些規範性文件也沒公開。”

遲夙生表示,她和顧雛軍選擇了信息公開這個角度,希望藉此揭開當年的科龍案,“到底有沒有黑幕,到底有沒有冤情,公開是最好的手段”。

顧雛軍堅信證監會的“核心證據”是讓他能夠最終翻盤,“沉冤”終得“昭雪”的最大希望。

“光大烏龍指”案:光大證券原高管楊劍波起訴證監會

2013年8月16日,“光大烏龍指”事件爆發。光大證券自營部門發生交易系統錯誤,在進行ETF套利時下單234億元最終成交72.7億元,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等在內的近五六十隻權重股瞬間漲停,大量買單瞬間推升滬指5.96%,造成當天A股和股指期貨市場大幅波動。

隨後,在市場尚不知悉的情況下,光大證券做出了借道ETF賣出股票和股指期貨鎖定虧損的措施。作為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指揮了隨後的對沖操作。

“光大烏龍指”事發後,證監會認定存在內幕交易、信息誤導等違規違法行為,沒收光大證券非法所得8721萬元,並且光大證券被罰5.23億元,楊劍波等4名高管也分別受到警告、罰款60萬元及終身禁入證券市場等處罰。

楊劍波不服,起訴中國證監會,要求撤銷證監會對其做出的相關處罰。該起案件引發高度關注。2014年4月一審開庭時,雙方的爭論焦點圍繞“錯單交易信息是不是內幕交易”展開。

楊劍波方陳述稱,錯單後對沖,是對交易對市場的負責。證監會方則舉例反駁,一個人收入消費相匹配,賺一百塊,有天早上,意外花了1萬塊錢,就去市場上搶1萬塊,不能不算犯法嗎?

該起案件一審、二審,楊劍波均敗訴,其訴訟請求均被駁回。2015年5月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北京市一中院的判決,維持證監會對楊劍波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

獨董問責第一案:鄭百文事件牽出的陸家豪

十幾年前的陸家豪案實質上應該算是中國獨立董事法律責任第一案。該案件在當年引發了“獨立董事、董事”該當何責的大討論。

2001年9月27日,中國證監會對其做出的行政處罰。鄭百文公司及大部分被處罰人員沒有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但被處罰對象之一、時任鄭百文公司外部董事(相當於現在的獨立董事)的陸家豪不服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對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接受採訪時表示,他對虛假陳述並不知情,所以不應該受處罰。證監會則認為不能以擔任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職、不參加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不領取工資報酬或津貼等理由主張減免處罰。陸家豪只好把中國證監會告上法庭。

國內首例上市公司董事責任案:判決開闢先河

2007年8月30日,中國證監會因深信泰豐在2003年、2004年的中報及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認定公司原董事丁力業為“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並罰款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2008年12月3日,原深圳市深信泰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丁力業因不服證監會對其三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以自己“不是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公司披露事項完全不知情為由,訴請撤銷行政處罰。

丁力業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並當庭辯稱對於ST深泰年報的虛假記載及重大遺漏一事自己不是直接負責人員,而且是股東派去掛名的董事。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最終敗訴。

和光商務黃勇案:證監會被訴適用法律不當

未及時披露涉及金額近10億元的公司重大訴訟、仲裁及擔保行為,深圳和光現代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光商務”)原副董事長黃勇於2006年11月被證監會處以20萬元罰款及警告。 但黃勇認為證監會適用法律不當,於是將證監會告上法庭。

不滿“區別對待”首案:風神股份指責證監會量刑過高

2015年8月27日,風神股份發佈公告稱,該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長王鋒起訴證監會、證監局正式被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由於多項財務數據虛報,風神股份被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前公司董事長曹朝陽、現任公司董事長王鋒被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對此,風神股份並不服氣。8月27日,風神股份發佈公告稱,該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長王鋒起訴證監會、證監局正式被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鄭州中院)受理。

以上就是我盤點的上市公司起訴證監會的案例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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