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在家加班突發疾病死亡,也可主張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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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定要旨

1.未經搶救死亡可能有兩種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該項規定視同工傷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未經搶救死亡,可能存在兩種情形:一是突發疾病,來不及搶救即已經死亡;二是發病時,沒有其他人員在場,喪失搶救機會死亡。無論是經搶救無效死亡,還是未經搶救死亡,視為工傷的關鍵都在於,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

2.為單位利益是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關鍵。通常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是指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和上班地點。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制定和實施該條例的目的在於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此,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首先應當要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在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地點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佔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其權利更應當受到保護,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傾斜保護職工權利的工傷認定立法目的

3. “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認定工傷時的法定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而第十五條視為工傷時使用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相對於“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為了完成崗位職責,當然應當屬於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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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家加班屬於“工作崗位”。視為工傷是法律規範對工傷認定的擴大保護,的確不宜將其範圍再進一步做擴大理解。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第十五條將“工作場所”替換為“工作崗位”,本身就是法律規範對工作地點範圍的進一步拓展,將“工作崗位”理解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對法律條文正常理解,不是擴大解釋。本案中,馮某弟被發現時已經沒有呼吸和心跳,屬於深夜在家發病,無人發現、未經搶救死亡的情形,不屬於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雖然馮某弟在家中死亡,但從本案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馮某弟在被發現死亡的前一天晚10時許,組織學生晚修測驗回家,連夜評完兩個班學生的數學試卷,並進行試卷分析。顯然是為學校的利益,在回家後利用個人休息時間,加班從事教學崗位職責工作,屬於“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

5. 缺乏證據時,應當作出有利於職工的肯定性事實推定。是否能夠認定馮某弟屬於工傷,關鍵是看其發病、死亡是否發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間”。馮某弟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對其發病至死亡的時間認定為“不詳”,這就造成馮某弟的發病時間究竟是在加班工作期間,還是在已上床睡覺期間難以判斷。223-1號工傷決定根據馮某弟的同事第二天一早發現趴臥床上的陳述,認定“馮某弟發病時已上床休息”。正如一、二審所述,這一認定顯然是缺乏充分證據予以支持的。趴臥床上,有可能是在發病後,身體不適倒臥床上,並非一定是上床睡覺後發病死亡。本院認為,在職工發病和死亡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缺乏相關證據證明、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根據工傷認定傾向性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應當作出有利於職工的肯定性事實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實認定。

6. 違反規章制度並非法定工傷排除情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符合十四條認定工傷或者十五條視為工傷法定條件的,排除認定或視為工傷的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三種情形。職工發生傷亡事故,是否存在違反單位相關規章制度的情形,並不是工傷認定應當考慮的因素。223-1號工傷決定在認定事實時,強調學校規定不得利用晚修時間上課或考試、學校領導否認安排教師通宵改卷或要求任課老師必須當天改完作業或試卷等事實,不屬於工傷認定應當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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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在學校加班加點備課,連夜批改作業,早上六點過起來守早字習,晚上守晚字習到十點過也算是常態。公務員每天下村走訪,晚上加班弄資料,利用休息時間處理矛盾糾紛,週末隨叫隨到。公司白領每天在寫字樓里加班到十一二點或凌晨,甚至通宵。企業家每天飛來飛去,不停應酬,有誰知道他們應酬中多久沒吃過飽飯,一天喝吐幾次?這些都是看似輕鬆又高薪的行業代表,他們的常態工作又有幾人知,不是身在此行業,誰又能體會到其中的心酸和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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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1、工作時間如何認定?

關於工作時間,通常情況下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結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踐中工作時間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時間,包括標準工時、非全日制工時制度以及經審批的綜合工時和不定時工時制度;(二)用人單位合法延長的加班時間;(三)用人單位違法延長的加班時間;(四)用人單位沒有明令禁止加班,而勞動者為了完成工作任務,主動延長的工作時間;(五)用人單位明令禁止加班,勞動者為了完成工作任務,主動延長的工作時間;(六)勞動者在工作場所開展的與工作相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時間;(七)勞動者在工作中,合理的暫時性休息或解決生理需要的時間。

2、突發疾病”包括哪些疾病?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三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裡“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和工作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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