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南昌市公安局反詐中心的大力支持下,西湖分局反詐中心經研判,在一銀行ATM機旁抓獲10名正在實施犯罪的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嫌疑人舒某、熊某、熊某彬、夏某奇等,現場繳獲大量作案銀行卡及現金。經過審訊該團伙是以舒某為首,在今年九月初糾集在一起,舒某負責聯繫上線,通過在銀行ATM機銀行卡取現的方式獲取非法利益,該團伙參與取款再轉賬給上線違法分子的流水達220餘萬元。目前該案件正在辦理中。
各類電信網絡詐騙
都少不了轉賬這個步驟
為了逃避抓捕和凍結
一個黑色行當“職業取款人”
由此衍生出來
他們為了獲得高額提成
鋌而走險幫電信詐騙團伙取款
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刷卡套現等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幫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或者多次採用遮蔽攝像頭、偽裝等異常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4.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後,又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5.以明顯異於市場的價格,通過手機充值、交易遊戲點卡等方式套現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