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南昌市公安局反诈中心的大力支持下,西湖分局反诈中心经研判,在一银行ATM机旁抓获10名正在实施犯罪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嫌疑人舒某、熊某、熊某彬、夏某奇等,现场缴获大量作案银行卡及现金。经过审讯该团伙是以舒某为首,在今年九月初纠集在一起,舒某负责联系上线,通过在银行ATM机银行卡取现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该团伙参与取款再转账给上线违法分子的流水达220余万元。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各类电信网络诈骗
都少不了转账这个步骤
为了逃避抓捕和冻结
一个黑色行当“职业取款人”
由此衍生出来
他们为了获得高额提成
铤而走险帮电信诈骗团伙取款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