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內非法捕撈水產品140公斤,高明這三人把自己“捕”住了

禁漁期內非法捕撈水產品140公斤,高明這三人把自己“捕”住了

編輯按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結合高明區情,圍繞鄉村振興戰略,高明法院微信號推出“明法君說民法”欄目,通過講述近期高明法院發佈的《高明農村審判白皮書》裡的涉農案例,宣傳相關的民法典知識同時,讓社會各界瞭解高明法院在參與農村治理作出的努力,共同思考如何開展今後的法治建設之路,促使高明不斷提升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俗話說

民以食為天

美味的海鮮總會讓人垂涎三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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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有些人為了眼前的利益

無視禁漁期

偷偷捕撈水產品

這樣做的後果會是怎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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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明法君就帶你

看看高明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

被告人陳某等犯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案情

回顧

2019年3月1日零時至6月30日24時為禁漁期,佛山市高明區楊和鎮楊梅河河段為禁漁區域。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陳甲、陳乙、陳丙父子三人商量好一起去到佛山市高明區楊梅河段用電魚工具採用電魚的方式捕撈魚類,準備出售獲利平分。2019年3月13日零時許,陳乙駕駛一臺三輪車帶上電魚的船和蓄電池、混頻電磁波逆變器等工具,陳甲駕駛一臺紅色男裝摩托車搭載陳丙先後來到人和橋楊梅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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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由陳乙負責拿電魚杆電魚,陳丙負責划船協助陳乙捕魚,陳甲負責用三輪車協助裝魚並準備到市場出售。陳乙、陳甲、陳丙先後被公安民警查獲,共繳獲野生鯪魚仔、皖魚、桂花魚等902條(價格無法鑑定),共計140公斤以及用於捕魚的船、魚竿等工具。

2019年6月14日,高明區人民檢察院在《檢察日報》上刊登公告,在公告指定期限內,未有組織自願對陳甲、陳乙、陳丙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益訴訟起訴人在本案中可向被告人陳丙、陳乙、陳甲主張的損失金額為人民幣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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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法院認為,被告人陳丙、陳乙、陳甲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140公斤,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陳丙、陳乙、陳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向高明區財政局公益訴訟專項資金賬戶繳納賠償款人民幣10000元,本院對三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丙、陳乙、陳甲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三被告人可以宣告緩刑。將三被告人用於犯罪的工具電魚杆一根、船一隻、增氧機二臺、混頻電磁波逆變器一個、蓄電池一個、塑料箱一個、電池一個、漁網二個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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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于禁漁期在禁漁區域使用電捕魚的禁用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破壞漁業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其行為違反了保護水產資源法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應承擔民事責任。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被告人陳丙、陳乙、陳甲在佛山市一級媒體上就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公開道歉,並連帶承擔生態修復責任賠償款20000元及公告費1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後,依法判決被告人陳甲、陳乙、陳丙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將被告人用於犯罪的工具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在佛山市一級媒體上就其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公開道歉;連帶賠償人民幣21000元至高明區財政局公益訴訟專項資金賬戶。

禁漁期內非法捕撈水產品140公斤,高明這三人把自己“捕”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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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楊梅河是高明滄江河支流,屬於珠江三角洲河網水域,魚類資源十分豐富,是高明區的重要水系,在禁漁期、禁漁區域非法捕撈水產品,損害了珠江流域的漁業資源、珠江水域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本案對非法捕撈行為的依法懲處,能夠對類似行為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不要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否則可能偷雞不成蝕把米,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公開對其非法捕撈行為公開道歉,同時要作出民事賠償。

禁漁期內非法捕撈水產品140公斤,高明這三人把自己“捕”住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侵權人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費用;(四)清除汙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即可查看《高明農村審判白皮書》

編輯|高明法院微信編輯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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