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140公斤,高明这三人把自己“捕”住了

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140公斤,高明这三人把自己“捕”住了

编辑按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高明区情,围绕乡村振兴战略,高明法院微信号推出“明法君说民法”栏目,通过讲述近期高明法院发布的《高明农村审判白皮书》里的涉农案例,宣传相关的民法典知识同时,让社会各界了解高明法院在参与农村治理作出的努力,共同思考如何开展今后的法治建设之路,促使高明不断提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俗话说

民以食为天

美味的海鲜总会让人垂涎三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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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有些人为了眼前的利益

无视禁渔期

偷偷捕捞水产品

这样做的后果会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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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明法君就带你

看看高明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被告人陈某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情

回顾

2019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梅河河段为禁渔区域。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陈甲、陈乙、陈丙父子三人商量好一起去到佛山市高明区杨梅河段用电鱼工具采用电鱼的方式捕捞鱼类,准备出售获利平分。2019年3月13日零时许,陈乙驾驶一台三轮车带上电鱼的船和蓄电池、混频电磁波逆变器等工具,陈甲驾驶一台红色男装摩托车搭载陈丙先后来到人和桥杨梅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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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由陈乙负责拿电鱼杆电鱼,陈丙负责划船协助陈乙捕鱼,陈甲负责用三轮车协助装鱼并准备到市场出售。陈乙、陈甲、陈丙先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共缴获野生鲮鱼仔、皖鱼、桂花鱼等902条(价格无法鉴定),共计140公斤以及用于捕鱼的船、鱼竿等工具。

2019年6月14日,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刊登公告,在公告指定期限内,未有组织自愿对陈甲、陈乙、陈丙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本案中可向被告人陈丙、陈乙、陈甲主张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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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丙、陈乙、陈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140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丙、陈乙、陈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向高明区财政局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缴纳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丙、陈乙、陈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三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将三被告人用于犯罪的工具电鱼杆一根、船一只、增氧机二台、混频电磁波逆变器一个、蓄电池一个、塑料箱一个、电池一个、渔网二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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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于禁渔期在禁渔区域使用电捕鱼的禁用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其行为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应承担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被告人陈丙、陈乙、陈甲在佛山市一级媒体上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开道歉,并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赔偿款20000元及公告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陈甲、陈乙、陈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将被告人用于犯罪的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在佛山市一级媒体上就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开道歉;连带赔偿人民币21000元至高明区财政局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140公斤,高明这三人把自己“捕”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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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杨梅河是高明沧江河支流,属于珠江三角洲河网水域,鱼类资源十分丰富,是高明区的重要水系,在禁渔期、禁渔区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了珠江流域的渔业资源、珠江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对非法捕捞行为的依法惩处,能够对类似行为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不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否则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公开对其非法捕捞行为公开道歉,同时要作出民事赔偿。

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140公斤,高明这三人把自己“捕”住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可查看《高明农村审判白皮书》

编辑|高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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