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實施暫行辦法

中小學校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班主任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關於對違規學生進行處分、批評教育的相關規定,並結合教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懲戒是教師和學校依據一定的規範,以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學生的不當行為、幫助學生改正錯誤為目的,以懲罰為特徵的教育方式。

第三條 實施懲戒應當充分考慮學生的自尊心、承受力,適時、適度、適機地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方法,避免因懲戒產生對立和怨恨情緒,增強懲戒質效。

第四條 實施懲戒應當遵循規定的程序,不得隨意懲戒,懲戒語言、方式、效果應統一。

第五條 實施懲戒以服務教育、促進學生個人的發展和素養的全面提升為目的,堅持教育在先,懲戒在後。

第六條 實施懲戒應當排除個人情緒、喜好、學生成績等因素的干擾,確保公平、公正地對待每一位學生。

第二章 懲戒行為

第七條 影響教育活動正常秩序的行為

(一)攜帶危險品入校。包括鞭炮、菸酒、彈弓、足以傷人的玩具槍支和各種液體、使人驚駭的面具、昆蟲等。

(二)擾亂正常課堂秩序,如喧譁、打鬧、發出怪異聲響、起鬨、嚴重坐姿不正等。

(三)打架和鬥毆。

(四)侮辱教師和同學的言行,情節嚴重的。

(五)破壞學校公共設施,導致學校財產受損的。

(六)偷竊他人或學校財物。

(七)慫恿他人影響正常教育活動秩序的。

第八條 影響個人學習成長的行為

(一)不按時完成作業,不做或抄襲作業。

(二)遲到、曠課或逃學。

(三)考試作弊。

(四)撒謊,欺騙家長和老師。

(五)隨地吐痰、丟紙屑雜物,帶零食入校,不講衛生。

第九條 違反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校級班規等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第三章 懲戒方式

第十條 由班主任實施懲戒的方式

(一)批評教育。屬於輕微的錯誤,用語言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

(二)背誦。根據學生的錯誤原因,選擇相關的經典名篇背誦,達到積累和潛移默化的教育目的。

(三)體育。做一定數目的仰臥起坐、俯臥撐、跑步等,達到懲戒和鍛鍊身體相結合的目的。

(四)勞動。承擔一定時間的某一項值日、負責清掃分擔區等衛生打掃任務。

(五)寫作。通過寫犯錯說明書,認識自身的錯誤行為,避免在以後的學習、成長中再犯類似的錯誤。

(六)隔離。離開座位到教室內特定區域站立,避免干擾正常教學活動。

(七)收管物品。暫扣暫管限制學生帶到學校的物品。

(八)停課反省。嚴重擾亂課堂秩序的行為,決定停課到訓誡室接受專門教育和反省反思。

(九)其他有利於學生成長的科學懲戒方法。

中小學校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實施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由學校學生行為懲戒委員會實施懲戒的方式

(一)家長陪讀。通知家長到校履行監護職責。

(二)全校通報。將違規學生的違規行為及造成的後果,學校將懲戒決定以通報的形式告知全校師生。

(三)記入學生檔案的處分。違規行為非常嚴重時的懲戒方式。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

(四)休學治療。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需要醫學治療的,責令家長申請休學治療。

第四章 懲戒程序

第十二條 班主任實施的懲戒方式和懲戒行為可以依據本辦法進一步細化,應當通過班級民主決定並經家長書面同意。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訓誡室。由相關心理諮詢和具有教育管理經驗的教師依照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式對違規學生進行訓誡,引導學生認識錯誤,改正行為。

第十四條

成立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委員會。學校成立由校長負責,教師、少先隊大中隊輔導員、教職工、社區工作者和家長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的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委員會。

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委員會對於需要作出懲戒決定的學生行為,應當按照學校制定的處理流程及時進行認定,根據有關規定作出懲戒決定,並書面通知學生監護人。

第十五條 對於情節比較惡劣的行為,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委員會在實施懲戒的同時,可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嚴重違紀學生予以訓誡。學校可視具體情節給予學生紀律處分,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第十六條 對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學生,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委員會可以決定建議將其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未成年人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對構成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按專門(工讀)學校招生入學程序報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學生受警告以上處分,在撤銷之前不得成為各種獎勵對象。

當思想上正確地認識自己的錯誤,行動上有明顯進步時,可申請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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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申訴制度

第十八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學校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學生對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委員會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情形的,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撤銷由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委員會作出懲戒決定的程序:個人書面申請,班主任、級部主任等簽字後經政教處研究決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通過學校大會、班會、家長會、家長委員會等途徑廣泛宣傳科學懲戒,引導師生及家長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教育方法等內容,提高師生及家長對懲戒教育的知曉率和認同度,理性地審視、評價和對待懲戒教育。

第二十二條 建立完善監督機制。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成立懲戒教育專項監督小組,公佈舉報信箱、舉報電話,對學校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進行常態化巡查,並將巡查結果納入每學期教師績效考核。

第二十三條 建立違法懲戒究責機制。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懲戒權,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中小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和監督保證作用,支持、保障和監督教師、學校依法行使職權,支持工會、共青團、少先隊組織根據各自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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