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16個先決條件

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16個先決條件

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16個先決條件

對於起訴離婚的案件無外乎三點,是否判決准予離婚、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以及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其中,判決准予離婚是未成年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前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姦、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16.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認定該情況屬於“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判決准予離婚。


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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