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家裡拆遷,女子帶著5歲孩子嫁過來,卻讓不同房,是騙婚嗎

婚前家裡拆遷,女子帶著5歲孩子嫁過來,卻讓不同房,是騙婚嗎

網友私信:您好,我有一個朋友,最近婚姻遇見了一些問題,就是他的老婆一直想跟他離婚,他現在不知道自己是不是被騙了。

起先,我朋友跟她是相親認識的,當時我朋友家正好要拆遷,於是就很容易就跟這個女人定親了。我朋友已經34歲,這才結婚,因為在農村,家裡比較困難,有還有個弟弟,於是有人同意就趕緊結婚了。當時這個女人是二婚,還帶著一個五歲的男孩子。

我朋友沒覺得有什麼,反而對母子二人合適呵護,百般疼愛,可是隻有一點,那就是這個女人一直不跟我朋友同房,我朋友幾次向我訴苦,我也無可奈何,直到今天,我們兩個再次交談這個事情的時候,忽然反應過來,這個女人過來,是不是就是為了把戶口弄過來,分一點拆遷的錢。

我朋友也不知道怎麼辦,我就想知道他們這個情況,女方能構成騙婚嗎?

婚前家裡拆遷,女子帶著5歲孩子嫁過來,卻讓不同房,是騙婚嗎

【法智回答】結婚夫妻不同房是騙婚嗎?

1、根據“婚姻詐騙”的概念,這種情況通常不屬於騙婚,除非一方在結婚時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

2、對於結婚後不同房這種情形,若二人未進行共同生活,可以要求退還彩禮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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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智普法】如何處理騙婚的情形?

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1)、《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

從這一條款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2)、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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