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軌,起訴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婚姻法規定,婚姻關係存在期間有過錯的一方,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之所以在司法實踐卻很少能判定一方出軌的事實,是因為一方出軌證據的不充分。立幫律師團的楊先立律師在黃某訴劉某的離婚案件中,為原告黃某贏得百萬賠償。
黃某與劉某於1998年結婚,婚後生有三名子女,雙方婚由於方性格方面嚴重不合,有時甚至無法溝通,經常為了生活瑣事爭吵。而在婚姻存在期間,丈夫劉某長期與婚外異性保持持續、穩定的不正當同居關係,導致夫妻關係逐漸惡化。
妻子黃某本著家庭和睦的原則,也為了小孩和家庭一直不願意結束自己辛苦經營已久的家庭,多次勸告丈夫劉某珍惜美好的家庭,但丈夫劉某無動於衷,甚至與婚外女子生育一女。2018年,黃某找到立幫律師團的楊先立律師,委託為其代理訴訟,要求子女由自己撫養,但夫妻財產不能與丈夫均分。
愛情易得,婚姻不易。楊先立律師多次詢問黃某雙方是否還存有感情?是否有複合的可能?待得到黃某的多番肯定後,楊先立律師便向寶安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夫妻感情因丈夫劉某在婚內長期與婚外異性保持不正當關係,經多次勸告無動於衷,導致夫妻關係逐漸惡化,雙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無再修復的可能,黃某提出離婚,劉某同意離婚。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其次,劉某的婚外情,是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的首要原因,通過照片、視頻、短信等證據的佐證,故鑑於劉某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與婚外異性長期保持持續、穩定的不正當同居關係,居於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方,證據確鑿。請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因此,寶安區人民法院依據事實證據等多項判斷採納了楊先立律師的代理意見,認定劉某該行為違背了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負有的忠城義務,對夫妻感情破裂存在明顯過錯,故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產,原告黃某可適當多分,據此最終判定,過錯方被告劉某在判決生效之日一月內向原告黃某共支付975902元人民幣,雙方子女由原告黃某撫養,被告劉某按2800元/人/月支付撫養費用,至子女滿十八週歲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