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夫不配合過戶房產?就這一招,輕鬆解決

【典型案例】

陳大和芬芬結婚多年,一直摩擦不斷,最終在兒子外出求學後,在某婚姻登記中心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已登記在芬芬名下的陽光新村房產和快樂嘉園房產均歸芬芬所有。離婚後,由於上述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若需辦理個人財產登記手續,需要陳大的配合。或許是因為對離婚結果還有著不甘心、不接受,陳大拒絕配合芬芬辦理登記手續。無奈之下,芬芬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大配合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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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認為,陳大和芬芬在婚姻登記中心協議離婚,雙方為此自願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自覺履行,陳大要求不履行離婚協議、甚至重新分割房屋之意見與法律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在陳大與芬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案涉房屋雖登記在芬芬名下,但屬於與陳大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案涉房屋已屬芬芬的個人財產,就芬芬辦理相關登記手續,陳大有義務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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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幸福美滿的婚姻人人都想擁有,但當感情無法繼續,其實好聚好散也是一種灑脫。

【必讀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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