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證明”,
相信大多數人都經歷過
辦一件事需要開一堆證明
今天小編
為大家帶來一個好消息
1月3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了市法制辦主辦的《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據瞭解,經對各區、各部門梳理出的證明事項進行全面清理,市區兩級總計擬取消證明事項430項。
因為還未正式公佈詳細清單
先來看部分擬取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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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管理 50餘項
在戶籍管理方面,市公安局共提出了50餘項取消或簡化材料的建議。
涉及方面:
戶口市內遷移、國(境)外人員回國(入境)定居入戶、投靠配偶、父母、子女入戶、收養入戶、恢復戶口等
合法住所證明、接收證明、與被投靠人親屬關係證明等
對投靠人、隨遷子女和被投靠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現有證照的提供方式也予以了簡化,無需再提供複印件或其他需要當事人專門前往有關機構開具的相關身份證明材料。
交通出行 12項
在交通出行方面,廣州市中小客車指標申請涉及的14項證明事項,擬直接取消其中的高層次人才證明、總部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才的證明、車輛被盜搶證明、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或商務部門的核實憑證等12項證明,全部通過政府內部信息核查等方式取代。
子女入學 20餘項
在子女入學方面,擬取消:
高中階段政策性照顧藉讀生資格認定時,要求留學人員子女提供的留學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海外華僑華人子女的相關使領館證明、烈士子女或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所需的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等20餘項證明事項。
人才入戶 8項
在人才入戶方面,共取消提供引進人才入戶申報材料達8項,精簡幅度超過原材料的3/4,
包括:參加社會保險證明
調動或就業登記證明
本市合法住所證明
隨遷配偶的就業證明或參保證明等
產權登記
在產權登記方面,擬直接取消國有土地上房屋轉移登記時所需要提供的回遷證明、婚姻關係證明等證明事項。
6項目審批
在項目審批方面,擬取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前要求的土地行政部門管理意見、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階段的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前要求提供的國土房管等相關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 等證明事項。
除了上述材料之外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也發佈了公告
決定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
涉及168項具體辦稅事項
一起來看看具體有哪些吧
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共20項)
序號
證明名稱
證明用途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1
飼料產品合格證明
符合免稅條件的飼料生產企業辦理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優惠備案時,需提供有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名單由省稅務局確認)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
不再提交。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飼料產品應當符合行業主管部門明確的產品質量標準。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後續管理,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測,一經發現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及時糾正並依法處理。
2
中介機構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時,需留存備查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不再留存。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和相關材料。
3
專業技術鑑定意見(報告)或中介機構專項報告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特定損失時,需留存備查專業技術鑑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不再留存。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4
不可抗力的事故證明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事故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在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書面報告中對不可抗力情況進行說明並承諾屬實。稅務機關事後進行抽查。
5
參加社會保險證明
5.1 轉制科研機構辦理科研開發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證明。
不再提交。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或內部核查替代。
5.2 轉制科研機構辦理科研開發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證明。
不再提交。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或內部核查替代。
6
工商營業執照
轉制科研機構辦理科研開發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企業工商營業執照。
不再提交。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替代。
7
個人身份證明
7.1 納稅人辦理外籍個人取得外商投資企業股息紅利免徵個人所得稅優惠事項時,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明。
不再提交。直接在申報表中填報納稅人的基本信息和稅收減免信息即可。
7.2 納稅人辦理外籍個人符合規定的生活費用免徵個人所得稅優惠事項時,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明。
不再提交。直接在申報表中填報納稅人的基本信息和稅收減免信息即可。
7.3 納稅人辦理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優惠事項時,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明。
不再提交。直接在申報表中填報納稅人的基本信息和稅收減免信息即可。
7.4 納稅人辦理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徵增值稅優惠事項時,需提供身份證件。
不再提交。
7.5 個人銷售住房辦理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備案時,需提供身份證件。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8
殘疾人證明
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辦理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就業人員的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9
核銷事業編制、註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
9.1 轉制科研機構辦理科研開發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核銷事業編制、註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9.2 轉制科研機構辦理科研開發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核銷事業編制、註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0
決定撤銷金融機構的證明
10.1 納稅人辦理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撤銷該機構的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0.2 納稅人辦理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撤銷該機構的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
單位性質證明
11.1 轉制科研機構辦理科研開發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轉制方案批覆函。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2 血站辦理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事業單位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3 納稅人辦理學校、託兒所、幼兒園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教育行業資質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4 納稅人辦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以及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單位性質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5 企業辦的各類醫院辦理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單位性質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6 納稅人辦理高校學生公寓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高校資質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7 供熱企業辦理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供熱企業的認定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8 納稅人辦理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及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符合政策規定的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及合資鐵路運輸公司單位性質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9 納稅人辦理監獄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單位性質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10 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辦理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企業和單位的認定資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11 納稅人辦理集貿市場用房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集貿市場經營主體的相關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12 納稅人辦理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減免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經營主體的相關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13 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辦理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非營利性服務機構資質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14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辦理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執業登記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15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辦理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單位性質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16 納稅人辦理天然林二期工程專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屬於天然林二期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的認定資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17 轉制科研機構辦理科研開發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轉制方案批覆函。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18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辦理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單位性質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19 納稅人辦理鐵路運輸企業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單位性質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20 納稅人辦理地方鐵路運輸企業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符合政策規定的地方鐵路運輸企業單位性質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21 納稅人辦理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及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符合政策規定的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及合資鐵路運輸公司單位性質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22 納稅人辦理天然林二期工程專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屬於天然林二期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的認定資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23 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辦理符合條件的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單位性質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24 納稅人辦理國家石油儲備基地項目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用地單位屬於國家石油儲備基地項目企業的資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25 企業搬遷後,原有場地不使用的,辦理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有關部門對企業搬遷的批准文件或認定書。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26 納稅人辦理林業系統相關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單位性質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27 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辦理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企業和單位的認定資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28 納稅人辦理集貿市場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集貿市場經營主體的相關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29 納稅人辦理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經營主體的相關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30 礦山企業辦理生產專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單位性質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31 建材企業辦理採石場、排土場等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單位性質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32 納稅人辦理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單位性質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33 納稅人辦理學校、託兒所、幼兒園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教育行業資質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34 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辦理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非營利性服務機構資質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1.35 福利性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辦理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執業登記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2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12.1 醫療衛生機構在辦理免徵增值稅優惠備案時,需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件。
不再提交。
12.2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辦理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2.3 營利性醫療機構辦理自用房產3年內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2.4 血站辦理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2.5 營利性醫療機構辦理自用土地3年內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2.6 血站辦理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2.7 非營利性醫療、疾病控制、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辦理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3
海域使用權證明
納稅人辦理開山填海整治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納稅人的海域使用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4
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准文件
轉制科研機構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辦理科研開發用房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
房屋、土地權屬證明
15.1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辦理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2 營利性醫療機構辦理自用房產3年內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3 血站辦理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4 納稅人辦理學校、託兒所、幼兒園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5 納稅人辦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以及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6 企業辦的各類醫院辦理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7 納稅人辦理高校學生公寓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8 供熱企業辦理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9 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辦理商品儲備業務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10 納稅人辦理鐵路運輸企業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11 納稅人辦理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及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12 青藏鐵路公司及所屬單位辦理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13 大秦公司辦理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14 納稅人辦理監獄用房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15 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辦理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16 納稅人辦理集貿市場用房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17 納稅人辦理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減免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18 納稅人辦理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用及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19 企事業單位辦理向個人出租住房減按4%稅率徵收房產稅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20 房管部門辦理經租的居民用房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21 納稅人辦理公共租賃住房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22 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辦理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23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辦理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24 納稅人將職工住宅全部產權出售給本單位職工,辦理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25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辦理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26 納稅人辦理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27 納稅人辦理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28 納稅人辦理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有關資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29 納稅人辦理毀損房屋和危險房屋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30 納稅人辦理地下建築減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31 納稅人辦理大修停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32 納稅人辦理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業閒置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33 納稅人辦理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專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34 納稅人辦理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時,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35 轉制科研機構辦理科研開發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36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辦理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37 納稅人辦理鐵路運輸企業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38 納稅人辦理地方鐵路運輸企業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39 納稅人辦理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及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自用房產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40 大秦公司辦理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41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辦理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42 廣深公司承租廣鐵集團鐵路運輸用地辦理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43 納稅人辦理天然林二期工程專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44 納稅人辦理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業閒置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45 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辦理符合條件的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46 納稅人辦理國家石油儲備基地項目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47 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辦理商品儲備業務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48 物流企業辦理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49 納稅人辦理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的運營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50 納稅人辦理民航機場規定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51 納稅人辦理港口的碼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52 納稅人辦理企業已售房改房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53 納稅人辦理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54 納稅人辦理廠區外未加隔離的企業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55 企業搬遷後,原有場地不使用的,辦理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56 納稅人辦理林業系統相關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57 納稅人辦理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58 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辦理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59 納稅人辦理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60 免稅單位無償使用土地辦理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61 納稅人辦理落實私房政策後的出租房屋用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62 納稅人辦理煤炭企業免徵規定用途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63 礦山企業辦理生產專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64 建材企業辦理採石場、排土場等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65 納稅人辦理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66 納稅人辦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及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67 納稅人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68 納稅人辦理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69 納稅人辦理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用及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70 納稅人辦理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71 供熱企業辦理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72 納稅人辦理核工業企業部分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73 納稅人辦理核電站部分用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74 納稅人辦理電力行業部分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75 納稅人辦理學校、託兒所、幼兒園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76 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辦理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77 非營利性醫療、疾病控制、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辦理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78 營利性醫療機構辦理自用土地3年內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79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辦理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80 血站辦理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81 納稅人辦理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範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82 納稅人辦理地下建築用地暫按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83 納稅人辦理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84 納稅人辦理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85 納稅人辦理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有關資產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86 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辦理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87 納稅人辦理符合條件的體育場館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88 納稅人辦理開山填海整治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89 納稅人辦理集貿市場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90 納稅人辦理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91 納稅人辦理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6
土地用途證明
16.1 物流企業辦理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符合文件規定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的相關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6.2 納稅人辦理民航機場規定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符合減免稅政策規定的民航機場用地相關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6.3 納稅人辦理港口的碼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符合減免稅政策規定的港口的碼頭用地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6.4 納稅人辦理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符合減免稅政策規定的企業公共綠化用地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6.5 納稅人辦理廠區外未加隔離的企業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符合減免稅政策規定的廠區外未加隔離的企業鐵路專用線用地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6.6 納稅人辦理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採摘觀光農業用地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6.7 納稅人辦理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6.8 納稅人辦理煤炭企業規定用途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用地性質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6.9 納稅人辦理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範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安全防範用地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7
出租住房相關證明材料
17.1 房管部門辦理經租的居民用房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經租居民用房相關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7.2 納稅人辦理公共租賃住房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8
政府主辦或確認為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證明材料
18.1 納稅人辦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及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確認為經濟適用房的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8.2 納稅人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確認為公共租賃住房的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9
落實私房政策證明
納稅人辦理落實私房政策後的出租房屋用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落實私房政策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20
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文件或憑證
20.1 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辦理商品儲備業務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批覆文件或相關憑證。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20.2 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辦理商品儲備業務自用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時,需提供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批覆文件或相關憑證。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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