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一人公司”

《公司法》之“一人公司”

第57条【一人公司法律适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一人公司定义】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释:一人公司定义。按照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法律适用。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这是对一人有限公司法律适用的衔接性规定,本条明确了以下原则,即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首先应遵守本节的特别规定,对于本节没有规定,而与一般的有限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有共性的要求,则适用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这样规定一方面突出了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也较好地解决了立法技术上的问题,避免了不必要的内容重复。

第58条【一人公司自然人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释:上述对一人公司再投资的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对法人股东再投资没有限制。通常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财产有限,且股东只以投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难以对公司债权人形成有效的保护。另外,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通常直接经营公司业务,实际上完全控制了公司,更容易因股东和公司的财产混同而导致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需要通过立法来尽可能地加以防范和约束。为此,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这样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明确一人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义务是完全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第59条【一人公司特别注明、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注释:一般性要求+特别注明、载明。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依法登记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上述这些规定是公司法的一般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公司的登记和公示事宜,一人有限公司当然也不例外,但除此之外,一人有限公司还必须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这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特殊要求,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第60条【一人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注释: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有限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设立而言,本条的规定其章程仍要由股东自己制定,而没有其他的限制性规定。本条只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至于章程都应当记载哪些事项等则未作规定,按照本节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的规定,有关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适用本章第一节有限公司设立的规定,第25条规定了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61条【一人公司书面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注释:第37条第一款,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虽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在涉及: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④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决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⑦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⑧修改公司章程等(转让出资)重大事项时,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并签字,而且这些文件还应该放置于公司中以方便各方查询,这样规定对于保护交易安全是完全必要的。

第62条【一人公司法定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注释:一人公司法定审计制度。我国现行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依法给予保护,应当讲是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有利于扩大就业和企业发展的,但是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法律也应当对一人有限公司做出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以取得保护与规范的平衡,本条就是对一人有限公司实行法定审计的特别规定,既是一人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基本制度配置,也是加强对其规制、严格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

第63条【一人公司混同推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释:实践中存在有的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滥用权利,采用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借鉴国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有关法律规定,总结我国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现行公司法一方面坚持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另一方面增加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公司。本条还进一步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即由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自己来证明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是否独立,这就与一般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由权利主张者举证不同,实际上加重了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针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这一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强化要求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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