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辯護|從“絕命毒師”案看什麼是刑法意義上的毒品?

【安道刑辯】毒品犯罪辯護系列文章之一

作者:陳思宇 北京市盈科(無錫)律師事務所刑事部

關鍵詞:毒品犯罪、走私販私運輸毒品罪、毒品的特徵、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一、毒品的淵源

每年的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這個日期的確定與我國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繫。清末,中華大地鴉片橫行,各地煙館多如牛毛,它侵蝕了民眾的身體,鯨吞了社會的財富,損耗了國家的實力。有鑑於此,林則徐在1839年6月於虎門集中銷燬鴉片,這一事件也成為了中英鴉片戰爭的導火索,可以說鴉片這一毒品對於國人來說充斥著國仇家恨。1987年第42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正式將“虎門銷煙”完成的第二天——6月26日,定為“國際禁毒日”。

如今隨著時代的發展,毒品的種類也變得五花八門,並不侷限於鴉片或大麻、海洛因、冰毒,“第三代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質”也早已悄然來到我們身邊。

毒品案件辯護|從“絕命毒師”案看什麼是刑法意義上的毒品?

因此,我們無論是做禁毒宣傳還是研究毒品犯罪首先要認識到什麼是毒品,什麼是刑法意義上的毒品。

二、毒品的特徵

《刑法》第357條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由此可見毒品所含有的三大特徵

①“國家規定管制”——違法性

②“能夠使人形成癮癖”——成癮性

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藥品性

而在我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主要分為兩種:

  1. 一.可藥用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於2013年頒佈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1]等中;
  2. 二.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2015年頒佈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目錄》[2]列出了116種,2017年共增補8種,2018年又增補32種。這些藥品均為前文所述的“新精神活性物質”[3]。

從條文上看,毒品的定義似乎已經十分明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及非法持有大量上述物質的都應認定為犯罪,但是實踐中認定刑法意義上的毒品並沒有這麼簡單。

《禁毒法》第2條第2款規定:“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的《武漢會議紀要》[4]中規定:“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出於醫療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定,非法販賣上述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對於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能否被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毒品,需要從其實際用途加以考慮。若只做藥用,則可能不構成犯罪或者以非法經營罪處置。

只有當這些物質確實流入了毒販、吸毒人員手中並被用於非醫療的吸食、注射時,才能成為刑法意義上的毒品,這也是武漢“絕命毒師”案引發社會各界巨大關注的原因。

三、“絕命毒師”案


毒品案件辯護|從“絕命毒師”案看什麼是刑法意義上的毒品?


毒品案件辯護|從“絕命毒師”案看什麼是刑法意義上的毒品?


2005年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的副教授張正波與大學同學合夥成立了武漢凱門化學有限公司,公司的主打產品為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張正波將這種化學品稱為“4號”,當時的張正波不會想到正是這個“4號”使他在不久的將來背上了中國版“絕命毒師”的名號。

2014年1月1日起,“4號”在國內被列為一類精神藥品,屬於“新精神活性物質”。2015年6月16日張正波被帶走調查,2017年4月21日上午,武漢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張正波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但是張正波公司的產品全都發往海外,他並不知道客戶會如何使用這些產品,根據《武漢會議紀要》的內容,張正波的行為是否構成毒品犯罪存疑,這也為這個案子帶來了轉機。2018年5月2日,湖北高院裁定張正波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但遺憾的是2019年6月25日,武漢市中級法院依然認定張正波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有自首情節,將原判的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15年。張正波與他的律師決定繼續上訴,現在這個案件還沒有進展。

我不知道這個案件是否屬於何榮功教授所說的“目前從地方司法機關處理案件的情況看,有些判決並沒有科學把握刑法中毒品的含義和《武漢會議紀要》上述規定的精神。”[5]但是從國家多年來的法律變遷,可以看出官方對於毒品的認識在不斷變化,我們希望司法機關能夠審慎理解毒品的概念,避免將藥品不當解釋為刑法上的毒品,使無辜的人身陷囹圄。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公佈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3〕230號

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禁毒辦公室《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公通字〔2015〕27號

2019年5月1日前我國“新精神活性物質”列管170種,其中14種列於《精神藥品品種目錄》,156種列於《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目錄》及後續增補目錄中。2019年5月1日將“芬太尼類物質”整類列入其中。

《武漢會議紀要》即《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引文見於(七)非法販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的定性問題中。

《毒品類死刑案件的有效辯護》何榮功、楊儉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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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刑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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