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准婚假须有合理理由——关于婚假问题的裁判观点集锦

1、单位不准婚假,须有合理理由并告知劳动者;否则,不批准劳动者婚假申请的行为不合法,且超出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范围。【(2016)苏民申3751号】

2、《员工手册》载明婚假工资按区最低工资标准折算,该内容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符,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2018)苏04民终92号】

3、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劳动者的请假手续材料,在劳动者提供结婚证明,以证实其休婚假,而单位以其他请假事由抗辩时,需提供其保管的请假手续以证明具体请假事由,否则单位承担不利后果。【(2017)苏05民终432号】

4、婚假工资适用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劳动关系终止的,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员工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婚假工资,多数判决不支持,但也有个别判决支持了未休婚假的工资,如(2016)湘31民终455号。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未申请婚假、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婚假工资并无明确规定。若单位的休假制度并未规定未休婚假需支付工资的,员工主张未休婚假工资,将不被支持。【(2015)二中民终字第11810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1555号、(2016)辽01民终字第4307号(2018)沪01民再100号】

6、员工与单位就关于未休婚假工资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单位自愿支付的,应支付。【(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449号】

7、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实行按劳分配,不劳动不得酬的原则。员工申请休假,公司按照劳动合同中关于不出勤不得工资的约定未支付婚假工资,反而克扣其休假期间的工资,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单位应当支付员工婚假假期间被克扣的工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8229号】

8、公司主张员工所休婚假为事假,在员工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单位没有提供相应的请假证明,而员工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所休假期是为结婚等事宜,可认定员工所休假为婚假【(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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