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準婚假須有合理理由——關於婚假問題的裁判觀點集錦

1、單位不準婚假,須有合理理由並告知勞動者;否則,不批准勞動者婚假申請的行為不合法,且超出用工自主權的合理範圍。【(2016)蘇民申3751號】

2、《員工手冊》載明婚假工資按區最低工資標準折算,該內容與《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不符,即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婚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2018)蘇04民終92號】

3、用人單位應妥善保管勞動者的請假手續材料,在勞動者提供結婚證明,以證實其休婚假,而單位以其他請假事由抗辯時,需提供其保管的請假手續以證明具體請假事由,否則單位承擔不利後果。【(2017)蘇05民終432號】

4、婚假工資適用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勞動關係終止的,在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5、員工要求單位支付未休婚假工資,多數判決不支持,但也有個別判決支持了未休婚假的工資,如(2016)湘31民終455號。我國法律對勞動者未申請婚假、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婚假工資並無明確規定。若單位的休假制度並未規定未休婚假需支付工資的,員工主張未休婚假工資,將不被支持。【(2015)二中民終字第11810號、(2015)三中民終字第01555號、(2016)遼01民終字第4307號(2018)滬01民再100號】

6、員工與單位就關於未休婚假工資達成人民調解協議,單位自願支付的,應支付。【(2015)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1449號】

7、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實行按勞分配,不勞動不得酬的原則。員工申請休假,公司按照勞動合同中關於不出勤不得工資的約定未支付婚假工資,反而剋扣其休假期間的工資,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單位應當支付員工婚假假期間被剋扣的工資。【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終8229號】

8、公司主張員工所休婚假為事假,在員工對此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單位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單位沒有提供相應的請假證明,而員工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所休假期是為結婚等事宜,可認定員工所休假為婚假【(2012)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1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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