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女孩母亲称女儿被威胁,“傻白甜”高管可能还有很多骚操作

论事姐刚刚把上一篇稿子提交审核,事情就又有新进展——性侵案女孩母亲称女儿被威胁。(所以说拖延症不可取,明明昨天下午写了一半,晚上一碗红提让我放松了写完的念头。今天再发感觉时效性差了些许。)

性侵案女孩母亲称女儿被威胁,“傻白甜”高管可能还有很多骚操作

性侵案女孩母亲称女儿被威胁


就像是截图视频中的注解,这件事持续的跳动着论事姐的神经。

上一篇文章上提到,论事姐是个工科女,“高管性侵养女案”几乎占尽了我在这一领域有限的法律认知,今天咱们继续聊聊我有限的法律认知中鲍毓明的骚操作,当然,在法律这个领域论事姐几乎是个文盲,如有不妥,欢迎评论区指正。

“养女”?对不起,不存在的。

出于对孩子的喜爱和对孤儿的怜爱,更年轻一点的论事姐详细的查过我国关于收养孩子的相关法律,得到的结论是,论事姐不能收养一个孩子,论事姐的父母也不行。(详细内容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主要关注点有以下几点:

被收养人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并且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案中的星星肯定不符合前两点,是否符合“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条件尚不可知,但论事姐估计大概率也是不符合的。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看到这里你或许还认为鲍毓明是具备收养孩子的条件的,但后面重点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所以,鲍毓明和星星不存在收养关系。法律在设立之初的一定是想要完善更完善的,可是再完善也逃不过极少部分扭曲的人心。

鲍毓明可能不知道吗?不可能啊,他可是名校硕士毕业生,具有中国律师资格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资格,更是担任过杰瑞公司的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

收养关系很重要么?当然,这就引出了下面这点。

性侵案女孩母亲称女儿被威胁,“傻白甜”高管可能还有很多骚操作

把握十四岁这个点,禽兽的线埋得不浅。

  •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指的是强制性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 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幼女”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

而本案中李星星第一次遭受性侵的时间点在“刚满十四周岁”。

有例外吗?当然有,这就与上一部分呼应上了,法律设立之初一定是想尽可能完善的。

  • 《刑法》中有一条: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像父亲(包括继父、养父)、老师、校长这些。

截止到目前,你知道鲍毓明为什么反复强调不是“养父”了吧。一方面他要把自己排除在这类“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另一方面他企图把星星拉入“自愿发生性行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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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我不承认,我有“证据”。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知道了,强奸幼女的从重处罚被鲍毓明控的死死的,实在是走不通了,那我们来看看单纯的告他强奸,他做出的回应有什么作用。

首先,鲍毓明否认养父女关系,透露曾买订婚戒指、曾谈论婚礼,其姐姐透露曾回老家见父母,是为了将两人关系定义为“情侣”。

  • 热恋男女的性行为与强奸罪的问题:

如果男女热恋,可以证实二人正属于恋人关系的:当该男子与女朋友发生性行为,事后女朋友反悔的,一般来说,不算强奸罪。在21世纪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恋人间的性行为一般处理原则都是:慎用刑法里的强奸罪。

  • 发生性行为时女子半推半就,是否属于强奸罪的问题:

发生性行为时,如果女子当时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

如果男性可以证明当时女子确实属于“半推半就”,则不属于强奸罪;

如果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强奸罪论处。

而鲍毓明提供尚不清楚内容的录音和有亲密聊天记录、反复强调他对星星非常疼爱,是星星提了过分的要求,没有满足她,致使星星“恩将仇报”,这些操作很有可能是为了证明星星之前是自愿或是半推半就,而现在是反悔。

性侵案女孩母亲称女儿被威胁,“傻白甜”高管可能还有很多骚操作

理顺这几点,我们知道,时间上在李星星(化名)满14周岁之后鲍毓明与其第一次发生性关系;鲍毓明否认与李星星存在父女关系,并“制造”了大量与李星星的亲密聊天记录,可能已经销毁了“儿童色情”的证据……鲍毓明似乎已经做好了逃避法律制裁的精心准备。坏人不可怕,可怕的是坏人懂法律。

不知道星星能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让正义得到伸张,让罪恶得到惩戒。

另外,虽然大部分声音说要一致对外,不要继续“声讨”星星妈妈,但是这个妈当的也的确是失职,唉,不知道最后是不是也要量刑。

鲍毓明在多年前曾发文呼吁重视保护未成年女孩不被侵害。你敢信吗?呵呵,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提前探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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