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規定:離婚後這幾樣東西是女方的,男方一樣也帶不走

一位客戶諮詢離婚事宜,老公出軌,小三貌不驚人而且還是個有夫之婦。老公就像被灌了藥,一定要離。

律師告訴他:可以先拖著,也可以協議離婚,最多爭取一些財產,證明對方是錯誤方,法院在財產的分割就會偏向於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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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問:那我就是不離呢?

律師答:如果他一定要離就會起訴,第一次法院不判,半年後基本都會判,畢竟婚姻自由。現在這類事情實在太多了,說白了,法院也是通過用錢來彌補,別說離婚,就是人死了,也不是經濟補償嗎?想開一些,都這樣。

這位客戶覺得很不公平,認為這些年的青春無法用錢來補償,覺得自己陪對方從一個窮小子奮鬥到今天,還當上了一個小官,認為沒有自己的付出他也不會有今天,堅決不離,死也不離!

而法律最多保護財產,從來不會保護感情,當年一紙婚書,就是一份定情合同,簽過字,蓋過章,就等於把自己的一生押給他了。當你付出辛勞,朝昔相伴,等對方有小成就後就要單方毀約,撕毀合同。如同一家公司,把一個毛頭小子費心費力的培養成精英骨幹,而他卻拍拍屁股另攀高枝。

事實上任何婚姻官司都沒有真正贏的一方,在感情的糾葛裡勞心費神,蒐集證據只為擊敗那個曾經與你同床共眠的愛人,這是多麼殘忍,多麼無奈。

新婚姻法規定:離婚後這幾樣東西是女方的,男方一樣也帶不走

1:女方個人物品

女方陪嫁的物品是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在結婚後就意味著確立了婚姻關係,一般來說再婚後所得的財產應該歸屬夫妻雙方共同擁有,但是女方孃家配送的嫁妝應該屬於女房的婚前財產,屬於女房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女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女方的陪嫁應該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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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方的個人賠償費

假如離婚前,女方因為什麼事情受傷了,別人賠償了一筆費用了。等到兩人離婚後,男方也會是不可以進行索取的,這一點作為男方一定要多留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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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約定的應該屬於女方的財產

夫妻雙方法定或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歸為一方所有。如果遺囑或贈與的受益人指定為女方方的;女方所專用的生活用品,比如鑽戒、包包、化妝品的等;另外其他應該歸到女方的財產,歸到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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