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私車公用″,如何進行相關車輛費用報銷?如何合理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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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私車公用”是指公司自有車輛不夠或者員工特殊崗位(如公司業務員)的原因,員工個人將自有的車輛用於公司的日常運營活動的一種經濟行為,在這種行為下,公司與員工須要簽訂車輛租賃協議,公司才能合理合法地給員工報銷諸如:汽油費、路橋費、汽車維修費、保險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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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車公用”彌補了公務用車之不足,既方便了員工,又有利於公司節約經營成本。於是,越來越多的公司股東或員工個人都將自有的車輛用於公司的經營活動,今天,小編就來詳細講下“私車公用”車輛租賃協議的稅務處理方法。

1、員工購買車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可以在公司進行報銷及做進項稅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基於此規定,在會計上登記為企業的固定資產必須是企業擁有和持有的,即固定資產的所有權在企業名下。公司員工自己購買的車輛,在當地車管所登記的是員工本人的名字,因此,該車輛不屬於公司的資產,該車輛發票也就不可以在公司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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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車公用”開具的租賃發票可以在公司進行報銷入賬抵扣

員工或股東個人與公司簽訂車輛租賃協議,公司支付給員工或股東個人的租金,員工或股東個人找稅局代開的發票可以在公司進行報銷入賬抵扣

,根據《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4]153號)第六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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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在“私車公用”租賃期間使用私車發生的汽油費、過路費、停車費、修理費等車輛費用都可以在公司進行報銷入賬,費用若有取得增值稅發票還可做為進項稅抵扣,而

應由員工或股車個人車主承擔的汽車本身的支出如:車輛保險費、車輛購置稅、折舊費等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的有關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所稱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資產成本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

基於此稅法政策規定,在“私車公用”車輛租賃協議中約定的企業真實發生的汽油費、過路費、停車費等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的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是應由車主承擔的汽車本身的支出如:車輛保險費、車輛購置稅、折舊費等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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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基於此規定,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在稅法上採用的是列舉法,因此員工私車與公司簽訂車輛租賃協議的車用於公司使用,用於生產經營所耗用的汽油費及修理費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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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員工或股東的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1》公司與員工或股東個人簽訂車輛租賃合同,支付給員工或股東個人的租金費用,員工或股東個人向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直接按“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公司與員工或股東個人簽訂車輛租賃合同,在協議中約定日常實際真實發生的並由公司承擔的汽油費、過路費、停車費,不屬於員工或股東個人在公司的其他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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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企業“私車公用”的行為越來越普遍,當然,也不排除有些企業不一定真實有在使用私家車,只是用各種理由來報銷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從而增加企業的進項稅抵扣,以及企業所得稅抵扣,達到減少納稅的目的,但大部分企業都是因公司成本考慮及實際運營需要而採取"私車公用"行為,企業在做“私車公用”行為是還是應提前做好稅收籌劃,減少稅收風險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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