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廣州最新通知:土地出讓金核實納入聯合驗收!

近日,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佈關於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納入聯合驗收有關工作的通知。

【政策】廣州最新通知:土地出讓金核實納入聯合驗收!


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規建局,各區分局:

根據《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方案(3.0)的通知》(穗建質〔2020〕55號)的要求,政府投資類項目和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的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已納入聯合驗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受理原則

  (一)對於政府投資類項目和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按聯合驗收受理辦理,具體操作為:用地單位申請聯合驗收時,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並選擇“涉及”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業務,經辦部門審核受理條件時應予以“通過”;反之,則“不通過”。聯合驗收系統正式受理後,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專項驗收業務將推送至我局一體化審批系統,經辦部門在一體化審批系統正式辦理該業務。

  (二)對於一般社會投資類項目,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在取得聯合驗收規劃條件核實專項意見、房屋建築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後,辦理不動產登記前受理辦理,不在聯合驗收階段受理,具體操作為:用地單位在聯合驗收系統申請時選擇“涉及”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業務的,經辦部門審核受理條件時應“不通過”,用地單位再次申請聯合驗收業務時,可選擇“不涉及”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業務;用地單位在聯合驗收系統申請時選擇“不涉及”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業務的,經辦部門審核受理條件時應予以“通過”,聯合驗收系統不再將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業務推送至我局一體化審批系統,不影響用地單位繼續辦理其他專項的聯合驗收業務。請告知用地單位在取得聯合驗收規劃條件核實專項意見、房屋建築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後,辦理不動產登記前,向我局申辦“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變更審核”業務,待按約定繳交土地出讓金後,我局出具“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意見。

二、關於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辦理原則

(一)以劃撥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資類項目,按程序出具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意見。

1. 經規劃條件核實專項驗收後,不涉及增加經營性用房的,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意見原則應“同意驗收”,《土地出讓金核實意見表》備註“該項目建築功能對應的建築面積以《房屋建築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為準”。

2. 經規劃條件核實專項驗收後,涉及增加經營性用房,需按規定計收土地出讓金的,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意見原則應“不同意驗收”。請用地單位憑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房屋建築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向我局申辦“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變更審核”業務,按規定繳交土地出讓金後,我局再出具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意見。

  (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資類項目,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意見原則上只核查項目所在地塊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約定的土地出讓金是否按約定繳交。

1.用地單位已按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約定繳交土地出讓金(含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的,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意見原則“同意驗收”,須在《土地出讓金核實意見表》備註“該項目在不動產登記前,應憑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房屋建築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向我局申辦‘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變更審核’業務”。

2.用地單位未按約定繳交土地出讓金(含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的,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意見原則“不同意驗收”,請告知用地單位須按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約定繳交後,再申辦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業務。

(三)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用地單位已按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約定繳交土地出讓金(含違約金、滯納金、利息),且經規劃條件核實專項驗收後,不涉及增加除普通倉庫或廠房外的其他功能用房的,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意見原則“同意驗收”;反之,則“不同意驗收”,請告知用地單位在取得聯合驗收規劃條件核實專項意見、房屋建築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後,辦理不動產登記前,向我局申辦“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變更審核”業務,待按約定繳交土地出讓金後,我局出具“土地核驗(土地出讓金核實)”意見。

特此通知。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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