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讓未成年人極端案件重現!

又雙叒叕一起驚天命案!這已經是近年來連續發生的第N起未成年人致人死亡案件!

別再讓未成年人極端案件重現!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縣發生的這起命案,兇手年齡不足14歲。作案原因經過,本文不做描述,也懇請大家不信謠不傳謠。每一句胡亂猜想都可能會給被害人家屬帶來痛苦的二次傷害。

由於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依照過往案例,很可能最終近乎於不了了之。

別再讓未成年人極端案件重現!


2019年遼寧大連的未成年殺人案,事發之後,由於男孩兒未滿14週歲,不承擔刑事責任,被收容教養。而在偵破過程中該兇手甚至再微信群裡說道“他們不會把我怎麼樣吧,我還沒滿14歲,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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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綁架殺人案。最終2個17歲未成年罪犯被判無期,16歲未成年人罪犯被判15年,15歲未成年人罪犯被判3年。

但聽到判決後,4少年竟相視而笑:果然,沒一個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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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主播曾對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案件作出點評“嚴懲兇手”“避免悲劇上演”!

然而兇手嚴懲了嗎?沒有!悲劇不但還在繼續上演,如果法律不從根本上有所改變,悲劇很可能還會繼續上演。

殺了人卻未得到有效處罰,這樣的結果必然招致許多人的不滿和怒火,也令許多人覺得生命安全岌岌可危。於是很多人提出應降低我國刑事責任年齡。

別再讓未成年人極端案件重現!


編者極力剋制內心的情緒,翻閱了很多法律資料。

從各個法律條款中分析,“未滿14歲不承擔刑事責任”,任何法律條款對此並無明文規定。既無法律對“未滿14歲不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又無“14歲以下發生刑事案件的處理方法”。那麼這就是法律缺失的重大漏洞。現在是時候應該彌補起來了!

別再讓未成年人極端案件重現!


參考古代律令,歷朝歷代都是殺人抵命。未滿18歲的監禁到18歲以後再行處決。那麼當今社會,即便不去生搬硬套,對未滿14歲的極端案件,是否應該監禁到能夠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再來審判定罪呢?

即便是當今法律規定“14歲以下不承擔刑事責任”,也應該只是“當下”不承擔刑事責任!而不是可以一直逃避懲罰!

參照外國律令,最低的不承擔刑事責任年齡是7歲!保護未成年人是為了讓更多的未成年人受益,而不能成為了保護少數極端未成年“熊孩子”利益的“護身符”!

別再讓未成年人極端案件重現!


附文《刑法》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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