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訴訟權利和義務:

1、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時有權要求配備翻譯人員,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對於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3、對於偵查人員、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申請他們迴避:

  •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對於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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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律師

4、自接受第一次訊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經濟困難或者有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5、在接受傳喚、拘傳、訊問時,有權要求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6、對於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7、對於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在接受訊問時有權為自己辯解。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8、核對訊問筆錄的權利,筆錄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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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未成年人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9、未滿18週歲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訊問時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的權利。

10、聾、啞的犯罪嫌疑人在訊問時有要求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的權利。

11、依法接受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和人身檢查、搜查、扣押、鑑定等偵查措施。

12、公安機關送達的各種法律文書經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捺指印。

13、有權知道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的內容,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14、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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