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通化发布重要通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随着国内外疫情形势的变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就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继续夯实疫情防控属地管理、部门与行业监管、单位主体责任,健全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扎实做好日常防控管理,定期检查指导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

二、境外、武汉、湖北、哈尔滨、牡丹江、北京朝阳区和其他中风险区返(来)人员本人及其家属、亲友、邀请单位须提前48小时向属地进行报告,包括返(来)时间、路线、交通方式等信息和近期发热、服药、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接触、核酸检测情况等健康信息。上述返(来)人员第一落脚点必须是集中隔离点(曼富特酒店),进行核酸检测,待结果明确后,再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三、针对重点人群全面实施封闭式转运,并分类落实集中隔离(所需全部费用自理)和居家隔离管控措施,隔离期满且身体无异常,经县隔离救治组同意后,方可解除隔离。

(1)对在省内口岸集中隔离期满14天的境外返(来)人员,及时进行第一次核酸检测,继续实施集中单独隔离7天,并在解除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无异常后转为居家单独隔离7天,并在解除隔离前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2)对所有从俄罗斯返(来)人员,先实行21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执行“进、中、出”三次核酸检测;集中隔离期满且核酸检测呈阴性的,继续实行7天居家单独隔离,解除隔离前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3)经外省口岸入境人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外省口岸集中隔离7天者,返回我县后继续集中单独隔离14天,按“进、中、出”进行三次核酸检测,隔离期满无异常者,继续实施居家单独隔离7天,并在解除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二是在外省口岸集中隔离14天者,返回我县后继续集中单独隔离7天,按“进、出”进行两次核酸检测,隔离期满无异常者,继续实施居家单独隔离7天,并在解除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三是在外省口岸集中隔离7天以上但不满14天者,从入境之日算起,集中单独隔离至入境后21天,隔离期满无异常者,继续实施居家单独隔离7天,核酸检测按照间隔7天进行一次掌握,在解除前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4)对哈尔滨、牡丹江返(来)人员,实行14天居家单独隔离或集中隔离,并执行“进、中、出”三次核酸检测。

(5)对高风险区返(来)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后,再居家单独隔离7天,并执行“进、中、出”三次核酸检测。

(6)对武汉和其他中风险区返(来)人员,实行14天居家单独隔离或集中隔离,并执行“进、中、出”三次核酸检测。

(7)对湖北省除武汉低风险区返(来)人员,实行14天居家单独隔离医学观察,并执行“进、出”两次核酸检测。

四、域外确诊病例治愈出院后返(来)人员需进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28天跟踪随访,配合进行“进、中、出”3次核酸检测。隔离期满核酸检测呈阴性且无其他异常情况,可凭健康码正常出行。

五、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工厂、工地、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农贸市场、个体门店、洗浴、旅游景区等生产经营场所,要继续落实疫情防控行业指南和卫生防护有关规定,加强员工健康管理,建立员工健康台账,并定时做好环境清洁消毒,保持良好通风。坚持人员“进出”信息记录、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规范处置并报告。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体温检测并佩戴口罩上岗。

六、各医疗机构要继续严格实行预检分诊制度,落实首诊负责制,发热患者一律到定点发热门诊就诊;做好内部防控管理各项措施。各零售药店要继续做好退热类药物零售实名登记工作。

七、县域内所有住宿经营单位(含洗浴场所)、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返(来)人员要询问14天内是否有境外、武汉、湖北、哈尔滨、牡丹江、北京朝阳区和其他中风险区旅居史,若有其旅居史的,需提供本人7日内核酸检测呈阴性的健康证明,否则进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

八、“五一”期间,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疫情传播的防范意识,加强自我管控。

(一)安全合理安排出行。建议选择省内游,鼓励县内游,避免前往高中风险地区及其周边出行,不聚集、不扎堆。出行人员严格遵守景区的各项健康检查和出行地的隔离、管控、核酸检测各项要求。如在出行期间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的,要第一时间向出行地社区(村屯)报告并进行治疗;返回时,要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屯)报告并到定点医院进行医治。

(二)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凡是计划省外出行,特别是前往或途经哈尔滨、牡丹江等高中风险地区的人员,出行前必须要向所在社区(村屯)登记报告。返回后第一时间主动报告,并按要求完成居家或集中隔离及核酸检测等管理措施,均符合标准后,方可解除隔离。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有外出计划的,必须提前向本部门、本单位报备,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九、对违反本公告相关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并纳入征信系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特此通告。

通化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4月29日


通化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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